詐領公款 一審判20年》黃景泰 二審改判15年
黃景泰(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盧賢秀/綜合報導〕前國民黨基隆市議長黃景泰被控詐領市議會公款九百一十四萬元、月眉路工程案行賄議員廿萬元等罪嫌,一審分別判廿年、一年二月;高等法院認定黃景泰「視法令如無物,貪心至極」,不過詐領公款案的詐領次數由一審的一○四次改計為九十次,昨宣判將刑期減輕為十五年、褫奪公權四年;月眉路案則查無對價關係,改判無罪。
黃:刑期較預期重 將研究上訴
對此判決,黃景泰昨不願接電話,無法得知其回應。辯護律師陳明暉說,黃景泰在判決前,承認做錯也願承擔,主動繳回不法所得,希望能趕快執行,儘快了結,不要拖拖拉拉,出獄後還有機會重新開始。不過,原盼能判輕一點,十五年刑期滿長的,與預期有落差,他還沒和黃景泰通過電話,無法得知其想法,必須討論後才能決定是否上訴。
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批黃景泰不知節制,利用掌握議會經費大權機會,指示下屬勾結廠商,並開立不實收據詐取財物,累積近千萬元,再將貪污所得用於私人日常開銷,並替自己和家人購買大量理財型保險,累積自身財富,但考量他承認詐領並繳回不法所得,顯有悔意,遂將刑期減輕。
月眉路案查無對價 改判無罪
黃被控涉及「詐領議會公款」、「月眉路拓寬工程行賄議員」、「勒索『東.京站』建商」三項犯罪,基隆地院前年認定黃前兩項有罪,「東.京站」案無罪。上訴後,高院審理認定詐領事實與金額不變,但同一家廠商在同一天的報帳應視為一罪,詐領數縮減為九十次,加上四件偽造文書罪,改判十五年。
判決指出,黃景泰是在一百年間指示議會總務組,以市議會名義向四家商行購買禮品,由廠商開立不實收據核銷,掏空議會公款,其中六百七十五萬元用以支付黃與家人的信用卡等帳單。
至於月眉路拓寬案,黃景泰被控透過前議員鄭怡信,交付廿萬元行賄議員楊石城,二審認定黃沒有要求楊去做什麼事的意圖,沒有對價關係,二人皆改判無罪。
原為國民黨籍的黃景泰二○一四年因案收押時,堅持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市長,遭國民黨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