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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共識 政黨募黨員 限16歲以上

立院內政委員會昨審查「政黨法草案」,通過政黨不得在學校設置黨團組織等部分條文,內政部長葉俊榮(左)也列席協商。(記者方賓照攝)

立院內政委員會昨審查「政黨法草案」,通過政黨不得在學校設置黨團組織等部分條文,內政部長葉俊榮(左)也列席協商。(記者方賓照攝)

2017/05/25 06:00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審查「政黨法草案」,明定政黨經費、收入的來源為黨費、依法收受的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以及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的出版品及宣傳品等銷售收入;條文除禁止政黨購置做為辦公處所以外的不動產,並禁止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

政黨禁止經營事業

委員會審「政黨法草案」時,朝野氣氛難得和諧,就政黨退出政府機關、軍隊、學校之條款,以及明定政黨經費、收入等條文達成共識,委員會今將繼續審查。

初審通過條文確立政黨組織與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黨團組織,但不禁止在各級民意機關設置,以排除政黨及其活動介入上述須保持政治中立的機構或單位。

對於政黨招募黨員之年齡限制,立委們原各有主張,但最後仍達成行政院版草案以十六歲為限之共識。民進黨立委葉宜津說,為鼓勵青年參與政治、關心公共事務,大可不必限制年齡,但若要訂可訂十六歲;親民黨立委陳怡潔主張回歸各黨黨章規範即可。

在政黨補助款門檻部分,政院版草案建議應於不分區及僑外立委選舉中,至少要有三.五%得票率;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建議,要為沒國會席次小黨考量,應下調至二%,但因未達共識,最後送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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