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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死亡案 軍檢結案報告

2013/07/31 23:19

陸軍第542旅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摘要說明(以下全文由軍檢提供):

今天是仲丘往生的第28天,這些日子經過專案小組不眠不休的清查,終於讓全案事實有了一個真相,我們專案小組在偵查過程中,為了讓後續偵查動作進行順遂,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是也因此讓輿論不停揣測事實,造成社會的紛擾,甚至動搖大家對國軍以及軍檢署的信心,關於這個部分,我個人以專案小組召集人的身分,對國人表達誠摯的歉意,不過我們只有一個目標,就是要找尋真相,給國人一個交代,告慰仲丘在天之靈。

這段時間,很多人在媒體上爆料,提供了很多線索,雖然跟仲丘的死不見得有直接關係,但是我們也一一去查證釐清,本案在7月4日相驗之初,北軍檢署就已經開始立案偵查,隔離傳訊禁閉室管理人員及同期禁閉(悔過)生、扣押監視器電磁紀錄,7月10日偕同家屬第二次勘驗禁閉室影像後,案情升高,本人立即從各地軍檢署陸續調集軍事檢察官組成22人的專案小組,這段時間我們一共偵訊了328人次,清查過濾了116條線索(不包含接聽檢舉電話230通,其中僅2通係檢舉與本案無關之軍紀事件,已轉請相關單位處理外,其餘均與本案無關),完成225小時的影像勘驗分析及紀實及4次現場履勘,2次現場模擬重建,最後起訴了沈威志少將等18個人,以下就軍高檢及北軍檢署偵結情形報告:

壹、全案摘要

本案緣起於102年6月23日19時許,陸軍第542旅旅部連洪仲丘下士及宋姓一等兵於返營收假,在該旅新竹湖口第3營區2號門,被待命班人員查獲洪士攜帶照相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各乙具,宋兵攜帶智慧型手機乙具,除逐級通報高勤官沈威志少將外,並通知該管旅部連。

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上尉依規定為該連資訊安全長,甫於102年6月6日到任,其接獲通知後,恐因此可能遭受懲處,乃立即協請管理衛哨之陳中尉不要向上回報,直接交由該連處理,惟陳員表示已逐級回報,並稱洪、宋二人受檢時意圖規避且態度不佳,劉延俊除以電話回報連長徐信正少校外,並於同日主持該連晚點名時,當眾怒責洪、宋2人,「我如果可以關你30天,絕對不會關你15天,如果可以關你14天,絕對不會關你7天」、「我會以最重的懲罰來處罰你」,劉員明知依「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已於102年5月22日停止適用,同日訂定發布「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士官應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士兵應施以禁閉1至7日處分,惟於晚點名後,仍要求該連張姓人事上士查閱懲罰規定,並以電話查詢以往作法,經張員電話詢問旅部資訊官趙中尉循例答稱「義務役士官與士兵應為相同之禁閉懲罰。」

6月24日7時許,劉延俊偕同徐信正及該連代理士官督導長范佐憲上士討論,徐、范二人因對洪仲丘曾於102年5月6日竄改個人體測成績以爭取提早假而遭該連查獲,嗣因洪員表示日後欲考公職,不希望留下污點,始改罰勤7日,洪員事後卻以退伍在即而提出免除值星班長勤務等情,早已心生不滿,3人均意圖藉此機會教訓洪員,乃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決定利用徐員身為連長,對士官有悔過懲罰之職權,將洪仲丘送至陸軍第269旅之禁閉(悔過)室予以悔過懲罰,劉延俊並考量洪仲丘即將於102年7月6日退伍,乃命范佐憲儘速召開「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迄6月25日17時許,范佐憲始湊足陳以人士官長等在營士官幹部7人,召開士評會。

士評會由范佐憲擔任主席,先由張姓人事士援引資訊官回覆內容,宣達:「義務役士官應比照士兵受禁閉1至7日處分」後,范佐憲即主動提議應對洪仲丘施以禁閉7日懲罰,席間部分委員以洪員退伍在即,提議對洪員施以較輕微之罰勤或禁足懲罰,范則反對稱:「罰勤跟禁足,他(指洪仲丘)也不會痛啊!」,陳以人因平日與范佐憲交好,復因洪仲丘擔任值星班長時,多次未依其值星排長之要求提早集合部隊而對洪員早已不滿,乃決意力挺范佐憲,並以「洪仲丘之前罰勤(指洪仲丘5月份因過犯遭懲罰7日)都罰不完,罰勤對他沒有用,要給他禁閉!」等語加以反駁,另有委員提出「269旅禁閉室倘無空位,亦無法執行禁閉懲罰」之不同意見,范佐憲仍堅持士評會應作成禁閉懲罰結論,並當場表示:「禁閉室空位問題,將請連長徐信正聯繫該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協處,另洪仲丘如受禁閉懲罰,即無法於退伍後報考公職」等語,進而強勢主導士評會投票,肇致與會委員全數同意洪、宋二人均應受禁閉7日懲罰,復因范佐憲提出士官應受「悔過」而非「禁閉」懲罰,投票委員始於洪員投票單上原書寫之「禁閉」修改為「悔過」懲罰,惟仍維持悔過7日之決議結果。劉延俊身為單位副主官,嗣後未依規定召開人事評議會,逕士評會懲罰決議案之會議紀錄於同(25)日20時許呈連長徐信正批核。

洪仲丘於獲知士評會對其作出悔過7日懲罰決議後,曾於102年6月26日某時,向徐信正提及「因得知悔過懲罰之執行,須先至軍醫院完成體檢取得報告後,始得辦理後續簽報旅長核准執行之程序,而一般體檢流程至少需時一週,依此推論,其於7月6日退伍前應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等語,適同(26)日晚間19時許,陳以人為確保洪員能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乃向徐信正提議尋求副旅長何江忠協處,渠2人立即前往旅部向何員請求協處,期間徐信正告知何員有關洪仲丘自認退伍前應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等語,請何江忠協助詢問269旅禁閉室有無空床位可供執行。

何江忠身為該旅副主官亦兼任該旅資訊安全長,對於102年5月22日公布之「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軍、士官未經核准攜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出入營區應核予申誡懲罰之規定當無不知之理,然其為維護幹部領導威信,及防止該旅再有資安違規情事發生,竟漠視上開規定,除向徐、陳二人表示:將詢問269旅悔過室是否尚有空床位。另要求徐信正應儘快完成洪、宋二人懲罰案上呈事宜。

徐信正於獲何江忠允諾後,返回該連即指示排長尤中尉,於翌(27)日帶領洪、宋二人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下稱新竹分院)實施體檢。翌(27)日10時許,陳以人為達成使洪員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之目的,主動向徐信正表示,前因辦理人才招募業務,曾帶領考生至新竹分院,結識該院體檢中心林姓護士,可協調儘速取得體檢表,即偕同范佐憲於同(27)日11時10分抵新竹分院,旋獲林姓護士允諾:「如果單位有需要,可以盡量幫忙服務」,同(27)日16時30分陳以人接獲電話通知新竹分院已完成洪、宋二人體檢表,即連繫陸軍第六軍團人才招募小組新竹組黃上士前往領取,並於同(27)日18時30分許交付予該連安全士官。

被告何江忠因先前已允諾代為詢問269旅禁閉室是否尚有空床位,同(27)日16時40分許,利用與269旅副旅長黃上校同赴聯演中心執行任務返程同車之際,向黃員探詢得知尚有空床位得執行悔過懲罰後(此部分業經查明陸軍二六九旅悔過室共有2間,可容納4人,102年6月27日16時40分時僅收容2員士官各住一間執行悔過,尚有2空床位),旋即於同(27)日16時43分寄發簡訊內容為「有床位,明天可以關了」之訊息予徐信正,同(27)日17時18分再以電話告知徐員悔過室已有空床位,要求徐員翌(28)日將洪仲丘送至269旅執行悔過懲罰,復於同(27)日17時21分致電參謀主任張上校,請張員轉達人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儘速管制呈轉洪員悔過移送執行案。

嗣何江忠同(27)日18時許返營後,得知旅部連尚未呈報洪仲丘悔過案,乃於晚餐期間在該旅餐廳內面告徐信正「如果不趕快把他(指洪仲丘)抓去關,我就抓你去關!」何員復於同(27)日19時許撥打行動電話予徐信正,再次催詢進度,迨同(27)日20時許仍未見該案上呈,遂在該旅102年第3季士官暨士兵志願留營評審會開會時斥責徐信正:「旅部連!你們連上竟然有這麼囂張跋扈的人,說要退伍了關不到他,我已經協調好269旅的副旅長,禁閉室有位子,趕快把程序完備,會議資料上呈旅部,明天早上把他送去禁閉室,你不關他換我關你!」並對石少校稱「人事科!速辦!」徐信正乃於會議結束後,匆忙返回該連攜帶已完成之洪仲丘懲罰案呈文送至該旅人事科。

人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因受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催辦之壓力,乃於同(27)日21時40分許完成呈轉簽呈後,為爭取時效,親持簽呈會辦資訊官趙中尉、心輔官廖少校及監察官蘇少校,並均告知案奉何江忠指示速辦,致該三人未詳予審查洪、宋二人懲罰案移送執行之妥適性,草率於會辦處鈐蓋職官章(趙員鈐章時間為22時、廖員為22時10分、蘇員為22時12分),且未註記洪員是否合宜執行悔過之意見,任由石員據以上呈參謀主任張上校(鈐章時間為22時20分)及副旅長何江忠上校(鈐章時間為23時),嗣於翌(28)日7時面呈旅長沈威志少將核定洪員移送執行。

沈威志於前開核定洪仲丘懲罰移送執行案前,曾於102年6月27日22時34分及35分許接獲簡訊內容為「主任好,我是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由於我攜帶違禁品被懲處禁閉七日,但我有輕微幽室恐懼症,我不知道我能否撐過這七天,我今天有向心衛中心提出這問題,但似乎沒用,我甚至懷疑整個程序的正當性及完整性,今天剛體檢完,體檢報告馬上出來,今天心衛中心剛約談完馬上明天就送進禁閉室,似乎完全無視我的身心狀況,我承認我的過錯及接受我的懲處,我只是不確定以我的狀況是否能熬過這七天,以及質疑整個程序的合法性,另外我今日體檢我看到連上士官長拿著飲料過去813請體檢部門的人,我不知道是否因為這樣以致於我體檢報告如此迅速出爐,還是因為我是屆退人員為了快速懲處而一切程序即可馬虎且粗糙,這整個程序讓我覺得相當無力及無奈,迫於無奈只好傳簡訊告知主任這情形,有打擾到主任的地方我感到相當地報(應為「抱」之誤植)歉,謝謝主任!」

沈威志身為單位主官,又曾於國防部服務期間兼任資訊安全長職務(曾任職前國防部參謀本部作計室副組長、副處長),對於所屬呈轉洪員悔過懲罰案,明知士官資安違規僅應受申誡懲罰,況核批該簽呈前一日(即27日)已接收閱覽洪仲丘上開簡訊,竟未指示業管查明簡訊反映「身心狀況不佳」、「程序合法性」等異常情形,即配合所屬急於將洪員移送悔過懲罰之心態,率予核定洪員悔過懲罰案簽呈,縱其批註「一、可。二、請旅參謀主任約談該員為何違反規定,另是否有其他申訴。」復於核批簽呈後之102年6月28日7時1分許轉傳洪員前開求援簡訊予政戰主任戴家有上校並實施約談,惟均係對洪員執行悔過前之心緒安撫,顯屬虛應故事之作法。6月28日上午10時許,洪仲丘由范佐憲以該單位公務車送抵陸軍269旅禁閉室。

269旅旅長楊方漢少將曾下達職務命令,禁閉(悔過)人員須經其批准後始可移送禁閉(悔過)室施予處分,而269旅憲兵官郭毓龍中尉負責該旅禁閉室管理及內部生活管理等業務,明知該管接收悔過人員,須經旅長批准後始可執行,惟被告竟基於職務上之方便,對於542旅旅部連下士洪仲丘至禁閉(悔過)室執行禁閉(悔過),竟於6月28日上午10時6分先予收容,迨同日16時40分始簽奉旅長批准,顯有違法禁錮禁閉(悔過)生之情事。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為集中管理禁閉(悔過)人員,將該部禁閉(悔過)室統一設置於269旅,並採任務編組方式,每季自軍團所轄單位指派適員輪流擔任管理人員及戒護人員;為加強負責管理、督導、教化之責,蕭志明、宋浩群及羅濟元分別奉准自102年5月22日、同年月28日及同年7月3日12時起,擔任陸軍269旅禁閉室室長及副室長之職務,李侑政、陳毅勳、黃聖荃、陳嘉祥、張豐政及侯孟南等6人奉准自102年4月1日起、李念祖、黃冠鈞等2人奉准自102年7月1日起,至269旅禁閉室支援管理士之職務,渠等分別負責禁閉(悔過)生管理、訓練與戒護等工作,及擔任每週排定課表之教官實施操課等職責,明知依該軍團「禁閉(悔過)室實施規定」等相關規定,禁閉室管理人員,於操課前應先下達安全規定,操課時應落實人員分類,對體型肥胖(BMI值大於27者)等高危險群人員應特別注意;又從事戶外活動時,應隨時注意溫、濕度變化,視天候調整操課服裝與場地,注意水分補充與通風散熱,於危險係數(即室外溫度+相對濕度乘0.1)達40以上之「危險」狀況,應注意補充水分並嚴禁室外日照操課,避免中暑情事發生。另體能訓練應採循序漸進方式實施,且應依部頒國軍基本體能訓測及各式輔助訓練課程實施,嚴禁實施不當之體能訓練動作等規定。

542旅旅部連洪仲丘下士於102年6月28日10時許至269旅禁閉室報到,原應實施悔過處分至同年7月4日止,詎蕭志明、宋浩群、羅濟元、李侑政、黃聖荃、陳嘉祥、張豐政、侯孟南、李念祖及黃冠鈞等10員本應注意遵守前開規定,關心洪仲丘日常生活及體力負荷,並循序對其實施體能訓練,自洪員進入禁閉室後,尤應注意時值夏令期間天候炎熱,且洪員(身高172.5公分,體重98公斤,BMI值達33)應依人員分類列為高危險群人員,特別注意觀察其生理徵候,又陳毅勳等8員管理士分別於擔任禁閉室夜間安全士官時,均確已留意到洪仲丘自102年6月28日進入禁閉室開始,每日夜間就寢時,因受限於悔過室內空間不足(悔過室長度僅175公分),洪員須採屈膝縮腿姿勢就寢,且天氣燥熱加以通風不良,致徹夜輾轉無法入睡,洪員自報到初始,於各項體能活動及基本教練課程中,體力尚堪負荷,與其他禁閉(悔過)生相較,甚至可以提早完成訓練課目,等待其他禁閉(悔過)生操作完畢,惟因睡眠品質不佳,累積疲勞導致體力日漸流失,依渠等擔任室長、副室長及管理士職務期間之各項客觀狀況,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竟疏未注意,分別於禁閉室戶外操練場對洪員操課時,渠等雖均有適時予禁閉(悔過)生補充水分,惟均未依規定下達安全規定,於危險係數超過40達「危險」之危安狀況時,亦未視當時天候狀況適時調整操課服裝或場地,且雖明知洪仲丘體型較胖,體力負荷及體能狀況,應列高危險群人員加強照顧,又其自6月28日起每日均因睡眠不足,累積疲勞未獲充分休息致體力負荷超量,仍未調整洪仲丘之操課進度或方式,致其體力於數日內快速流失,身心嚴重失衡。

陳毅勳於奉派支援管理士期間,基於凌虐之犯意,挾其身為管理士對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訓練之威勢,於102年7月3日6時34分至7時44分許長達70分鐘之晨間活動期間,命洪仲丘、鄭○○、游○○及宋○○等4員禁閉(悔過)生,依序密接操作波比操(共八式)中之深蹲跳躍53次、彈跳伸展47次、傘兵操約4分鐘、伏地挺身48次、仰臥抬腿39次、伏地挺身30次、交互蹲跳43次、傘兵操約4分鐘、開合跳197次及加強型伏地挺身(以雙手食指及拇指相接成心型,並將雙腿置於板凳上操作)48次等動作,施予多樣違反國軍官兵基本體能暨游泳訓練參考手冊所列基本體能及輔助訓練動作以外之訓練項目,且各項目間亦僅予短暫之休息時間,以如此殘酷虐待之訓練方式,足致同受操課之禁閉(悔過)生身心痛苦疲憊,而產生凌辱苛虐之感受,實與人道相違,已遠超越一般人體能所能承受之程度,更遑論連日疲勞累積而體力下滑之洪員,洪員自該節課訓練之始,即因體力無法負擔,每項動作均有遲延,已完全無法跟上其他禁閉(悔過)生之操作速度,陳毅勳亦未注意即時予以適度休息,反變本加厲,於洪員補足操作次數後,旋命所有禁閉(悔過)生接續進行次一項目之操作,致洪員在長達70分鐘之密集操練過程中,無從獲得充足之休息,甚至洪員因操練過度向陳員反映需補充水分,陳毅勳竟出言:「剛剛上課前才給你們喝過,現在又要喝,耍我啊?」相譏,未予即時補充水分,迨操作加強型伏地挺身時,洪員因體力不支,上半身已趴至地面上,且不時因腿力無法負荷而雙膝跪地,並二度向陳員反映身體不適,陳員全然漠視洪員身體狀況已瀕臨極限,不堪再施加任何訓練,非旦未立即讓洪員休息,反以言詞嘲諷曰:「10幾下的時候你反映做不下去了,但也已經做了30幾下了」,迫使洪員繼續操作,洪員身處禁閉室環境下,無法違抗管理士之指揮命令,其累積疲勞之身體實已不堪負荷,僅得勉強超乎自己體力、能力,以配合陳員之要求,勉力硬撐完成訓練。

7月3日16時23分許,輪由李念祖對洪仲丘等4員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活動課程時,李員亦疏未注意當時危險係數已達41,未依規定調整操課場地,亦未對洪仲丘體力透支之情形加以注意,仍依課表對洪員等禁閉(悔過)生實施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跑步等體能訓練,迨17時28分許訓練結束後至悔過室內休息,洪仲丘於17時33分許舉手向當時在安全士官桌之李念祖說「報告班長,我氣喘不過來」,李念祖回答他:「你還可以嗎?」,洪員說:「我剩三天就要退伍了,我不是開玩笑」李念祖先去找簡易急救箱尋找氣喘藥劑未果,便要洪仲丘先調整呼吸,並走到禁閉(悔過)室鐵門,請黃冠鈞幫忙找陳嘉祥前來處理後回到禁閉(悔過)室,看到洪仲丘在禁閉(悔過)室安官桌旁,李念祖問洪員有沒有舒緩一點,但洪員未回應,且自己一邊答數「一、二、三、四」,一邊向外走到餐桌旁,並且大聲喘氣,陳嘉祥來到現場,要洪仲丘自己調整呼吸,並去找其他急救設備,嗣後從禁閉(悔過)室外持氧氣鋼瓶進來,李侑政也跟著進來,陳嘉祥供氧給洪仲丘,問其是否有好一點,並詢問洪員有無氣喘,其答稱有,陳嘉祥又去找氣喘噴劑,並經其同意後供其使用,在氧氣鋼瓶與氣喘噴劑交互使用下,洪員情況稍有改善,即坐在長板凳上休息,黃冠鈞及李侑政就去處理禁閉生晚餐、李念祖帶禁閉(悔過)生唱歌答數、陳嘉祥將氧氣鋼瓶放回待命班。

嗣黃冠鈞拿餐盤進入禁閉(悔過)室時,見洪員倒地不起,即前去處理,陳嘉祥見此情形,即至待命班安官桌使用軍線聯絡衛生連,並以手勢指揮李侑政前去協助處理,且請待命班楊○○排長聯繫衛生連連長及待命班人員聯繫救護車,待其看到救護車後即返回禁閉(悔過)室,期間黃冠鈞和李侑政協助洪員躺平在地上,並拿枕頭置於洪員頭下,嗣黃冠鈞前往帶領轉診之禁閉生張○○返回禁閉室內,因洪員有躁怒表現、持續罵三字經、抽蓄及胡言亂語的狀況,陳嘉祥、李侑政及禁閉(悔過)生游○○及宋○○分別壓制洪員的手腳等候醫官,醫官呂孟穎少尉於18時1分趕抵現場,因見洪員手腳不停地揮舞且口中咒罵三字經等語,已呈意識混亂狀態,隨即聯繫衛生連連長夏上尉,獲指示就近送天成醫院急救,將其送上救護車,俟18時19分抵天成醫院急救時,該院診斷洪員意識不清且體溫達44度等情,嗣於20時10分轉送三軍總醫院治療,延至翌(4)日5時45分家屬放棄急救,以救護車送返臺中家中,同日7時12分不治死亡。

洪仲丘下士往生後,由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部檢察官辦公室軍事檢察官實施相驗,復為確認洪員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於102年7月15日解剖驗,經鑑定後認洪員係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貳、相關人員責任

一、刑事責任

(一)542旅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及陳以人等6人,涉犯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

(二)269旅憲兵官郭毓龍,未經權責長官批准而移送執行禁閉(悔過)之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

(三)陳毅勳身為禁閉室管理士,對於洪仲丘、鄭○○、游○○及宋○○等4員禁閉(悔過)生,係官階在上且有管理權限之上官,其於102年7月3日6時34分至7時44分體能活動期間,在禁閉室戶外操練場,基於凌虐之犯意,挾其身為管理士對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訓練之威勢,分別對洪仲丘等4員施予嚴酷之體能訓練,其訓練項目與強度均遠甚於其他管理士之施訓,致渠等身心痛苦疲憊,已超越一般人體能所能承受之程度,足使人達到肉體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虐待之感,並導致洪仲丘於102年7月4日7時12分許,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之結果,陳毅勳在已察知洪仲丘連日疲勞累積,體力負荷過大致身心嚴重失衡之狀況下,見洪仲丘操課中動作均有所遲延,明顯無法跟上其他禁閉(悔過)生之操作速度,甚至因體力不支倒趴於地面,依一般人之知識經驗,當可預見洪仲丘在此體力透支情形下而持續操練,恐將導致其後之死亡結果,陳毅勳對洪仲丘之死亡結果顯有預見可能,且洪員於遭其凌虐後當日下午即因過度體能操練中暑,並於送醫後仍因中暑及併發嚴重合併症而死亡,其凌虐行為與洪員死亡之結果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其行為顯已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等3罪及同條項後段「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於死」罪嫌。前揭4罪,係一行為所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於死」罪嫌。

(四)蕭志明、羅濟元、宋浩群、李念祖、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黃聖筌、張豐政及侯孟南等10人,於洪仲丘悔過期間分別擔任禁閉室室長、副室長及管理士之職務,渠等均為執行禁閉室之戒管與訓練等業務之人,負有依規定對禁閉(悔過)生施予教育訓練之責,對於禁閉(悔過)生之日常生活,亦負有應注意其勞力及體力負荷情形之義務,具保證人之地位。渠等自洪仲丘至禁閉室報到時起,明知洪員體型較胖,且禁閉室環境設施不佳、天候炎熱,致洪員夜間就寢狀況欠佳造成疲勞累積之情況,本應依前揭規定,將洪員列為高危險群人員特別注意輔導,確認洪仲丘身體狀況,調整其體能訓練強度,就渠等擔任室長、副室長及管理士職務期間之客觀狀況而言,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於注意,對洪員前開異常置若罔聞,仍自102年6月29日起至同年7月3日間於附表二所列時間,在禁閉室戶外操練場,違反危險係數超過40達「危險」之危安狀況時禁止戶外操課等規定,命洪仲丘每日與其他禁閉(悔過)生一同於室外操練場,接續操作高度消耗體能之基本教練及體能訓練等課目,適時調整洪員操練量或予以休息,致洪仲丘累積疲勞超過身體負荷之上限,而於102年7月4日7時12分許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再查洪仲丘赴禁閉室報到之初,操作各項體能活動及基本教練課程時,體力表現尚堪負荷,僅隔數日身體遽然有此重大變化,實因逐步增加之體力負荷所致,洪仲丘於中暑死亡前,已強忍連日操練及睡眠不足導致之體力及精神上壓力許久,其體能負荷確已達極限,渠等10員未遵守前開規定,疏未注意洪員狀況並採取適當處置,仍持續對洪員操練之過失行為,任其對洪員實施操練致疲勞累積之狀況加乘,終致洪員死亡之結果,渠等之過失與洪員死亡結果間,確具相當因果關係,據此,蕭志明等10人均已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陳嘉祥另於7月1日上午操課時,凌虐林姓禁閉生,已另案起訴)。

二、行政責任

(一)陸軍542旅部分

542旅除前開旅長沈威志等6人應負刑事責任外,其餘簽報移送禁閉人員、提供錯誤資訊人員、會辦審查不實人員、草率核章層轉人員及參與士評會受誤導做出錯誤懲罰建議之人員等11人,均有疏失,專案小組於結案後,將移請權責機關按規定懲罰。

(二)陸軍269旅部分

269旅負責禁閉室之管理,除未經核准私收禁閉生之郭毓龍、凌虐禁閉生致死之陳毅勳及疏未注意洪仲丘身體狀況導致洪員死亡之蕭志明等10人應負刑事責任外,其餘對禁閉室督導管理及負責訓練課程規劃之各級主官管及承參6人,均有疏失,專案小組於結案後,將移請權責機關按規定懲罰。

(三)國軍新竹分院部分

本次肇生爭議之林姓護士,接受請託介入協處,使洪仲丘執行悔過懲罰案之體檢表超乎常情、快速取得,因林女為聘雇人員,有無疏失,移由軍醫部門查處。

參、媒體及輿論關注議題之澄清

一、新竹分院就洪仲丘體檢表快速取得疑義部分

(一)陳以人、范佐憲並無以飲料賄賂醫護人員

經調閱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同日上午9時至12時銷售紀錄、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交易明細、陳以人、范佐憲、林姓護士行動電話102年6月27日之雙向通聯紀錄,會同洪員家屬勘驗監視錄影畫面,並訊問飲料店店長、店員及新竹分院相關人員後確認,102年6月27日上午10時許,陳員曾電請儘速協助辦理洪仲丘、宋○○等2人體檢流程及體格分類檢查表取得事宜,並表示將到院拜訪,林姓護士自行訂購CO CO飲料店手搖杯飲料9杯,其中2杯招待陳、范2人,因此媒體傳聞渠2人至國軍新竹分院體檢中心拜訪護理員時,手持兩袋飲料賄賂體檢中心人員乙節應屬誤會。

(二)新聞畫面顯示買飲料白衣男子非范佐憲

經調閱新竹市警察局道路監視系統、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及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確認陳以人於102年6月27日上午駕自小客車進入新竹市區後,至國軍新竹醫院之行車動線依序為新竹市公道五路、經國路、東大路、武陵路、國軍新竹分院停車場,離開醫院停車場後之行車動線依序為新竹市武陵高架橋、68號東西向快速道路,均未經過新竹市中正路276號之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復將新聞畫面顯示之白衣男子與范佐憲照片相比對,兩人之臉型輪廓及身型均不相符,已證明不明人士提供新聞媒體播出畫面之白衣男子,並非范佐憲。

(三)禁閉體檢之體格分類檢查表領取規定不明

經調閱國防部令頒「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國軍人員體格檢查作業程序」並訊問相關證人後確認,體檢報告係在14日內完成出具,並未規範最短時限,而證人等供述,均認係基於部隊之需求,及服務部隊之立場,可儘速完成報告或當日取得報告,惟此便宜作為,易肇生體檢報告偽造、錯誤或圖利之疑義,請國防部軍醫局通盤檢討。

(四)洪仲丘102年6月27日體格檢查分類表並無造假

經調閱洪仲丘102年6月27日赴國軍新竹分院實施禁閉體檢之體格分類檢查表暨心電圖檢查單、一般攝影檢查單、已判定之心電圖、一般X光檢查報告、血液報告單、生化報告單、尿液報告單,勘驗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並訊問相關證人後確認洪仲丘確於102年6月27日已完成各項體檢項目。

死者洪仲丘家屬質疑洪員體格檢查分類表有偽造或變造之嫌,因關係人林姓護士係非軍人,且體檢流程屬醫療行為,相關人員並不具公務員身分,所開立之體格檢查分類表縱有偽造或變造行為,所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或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均非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所列之罪,軍事法院對之無審判權,應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況死者家屬已於102年7月23日具狀向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本署將主動提供相關證據資料送該署參偵。

二、洪仲丘致死條件之相當可能性判斷

(一)氣溫因素—死者悔過期間天氣酷熱

按陸軍司令部102年1月2日令頒「部隊訓練計畫大綱」規定,各營區應選定明顯地標設置中暑危險度狀況發布旗,紅色旗:「危險係數40以上;危安狀況:危險、強制水分補充、避免室外日照操課」,復依陸軍269旅部隊操課危險係數紀錄表所載,102年6月29日至7月3日每日上午9時起迄17時止,危險係數介於36至44之間,屬黃、紅旗狀況,顯見此時段天氣酷熱,氣溫居高不下,未強制補充水分或持續於室外日照下操課,均可能導致中暑死亡結果之發生。

(二)環境因素—死者悔過期間生活環境

經勘驗陸軍269旅禁閉室,死者所分配之悔過室,僅室內門及入門處上方氣窗可供通風外,無其他對外窗口,室內通風不良,悶熱,無電風扇及抽風扇等散熱設施;復指揮桃園憲兵隊測繪禁閉室,死者洪仲丘所住之悔過間內部躺臥空間長175公分、寬148公分,另間悔過間內部躺臥空間長175公分、寬135.5公分,而洪仲丘身高172.5公分,足證洪員所住悔過間睡眠區域面積狹小,生活環境不佳,悔過期間無從獲得足夠之休息,體能狀況難以回復正常,致不堪負荷持續之基本教練與體能訓練。

(三)生理因素—死者悔過期間身心反應

依據國軍新竹地區醫院102年6月27日洪仲丘體格分類檢查表所載,死者身高172.5公分,體重98.3公斤,BMI值33;另依陸軍269旅禁閉(悔過)人員約談紀錄表,載明洪員有幽室症候群,及床位太小、睡姿不良引發身體痠痛等身心不佳狀況;復訊據證人即同寢悔過生鄭○○具結證述,平時晚上洪員沒有睡好,洗澡時發現他背上很多紅疹,並曾說天氣很熱,操課很累,喝那麼多水,口還是那麼乾等語,足認洪仲丘悔過期間,生理狀況已逐漸產生異常,而管理人員未能注意,適時給予協助,導致洪員生理不佳之狀況持續累積,終不堪負荷。

(四)物理因素—死者悔過期間操練強度及密度

經勘驗102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3日每日晨間活動及下午體能訓練,體能訓練項目密集,且次數、強度甚高,且每日課表排定之勞動服務課目均因體能活動而未實施,洪仲丘在此體能訓練環境下,加上因無法獲得足夠休息,身體疲累逐日累積而無法復原,終至肇生憾事。

參諸國軍法醫中心

驗之鑑定說明,認係因他人強制禁閉、忽略高溫環境及死者體能不堪負荷等因素造成死者中暑及併發嚴重合併症而死亡。綜上,依國軍體能訓測安全暨醫療作業規定,死者之BMI值33屬「高風險群人員」,為有安全顧慮者,本不宜接受體能鑑測人員,管理人員未考量其體能及身體狀況,於悔過期間施予不同程度之訓練,本應注意危險係數而避免室外操課,能注意而不注意仍持續對洪仲丘等人施以高強度及密度之體能訓練項目,洪員終因熱性傷害導致中暑及多重器官衰竭而宣告不治死亡。

三、禁閉(悔過)室監視錄影畫面檔案疑似遭刪等其他質疑事項?

(一)8號鏡頭7月1日1400至1542時無錄影檔案

1、102年7月4日10時20分北軍檢接獲陸軍542旅來電告知,該旅所屬洪仲丘下士於陸軍269旅禁閉室死亡,隨即由主任軍事檢察官率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調查官趕赴案發現場實施履勘,訊問相關證人,並指揮桃園憲兵隊調查官至機房查扣主機,複製洪員自入禁閉室至事發後之監視錄影畫面。

2、102年7月10日14時35分至同年月11日04時15分會同死者家屬勘驗102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3日死者洪仲丘進入禁閉室至送醫急救期間錄影畫面,發現8號鏡頭(監視操練場)在畫面時間7月1日14時起至15時42分止(計102分鐘)無錄影資料。為釐清錄影資料有無遭人為刪改,隨即於同(11)日14時指派專人親將禁閉室監視錄影主機送至法務部調查局實施鑑定,經該局102年7月19日鑑定結果:

a、可確認監視器系統硬碟內當日錄存之錄影檔未遭刪除。

b、硬碟檔案系統內所有檔案資訊未發現已被刪除之錄影檔資訊。

c、硬碟證據檔第1分區及第3分區之未分配使用磁簇(Free Space)中尚未被覆蓋而殘存之錄影畫面,經復原為DAT錄影檔,亦未發現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以鏡頭8所攝錄之相關錄影畫面。

d、從14時45分至15時42分間並未有任何錄影資料留存於監視器錄影主機硬碟中。

e、檢視監視器主機102年7月1日之日誌紀錄並未發現有「關閉手動錄影」及「錄影開/關設定」等類型紀錄,因此停止錄影動作並非由控制監視器面板操作或系統選單設定所導致。

f、如係以拔除監視器錄影主機背後面板與鏡頭之連接線,使之無法監錄鏡頭所對應之相關場景,則監視錄影主機所監錄之錄影畫面應係全黑,但檢視上述時段之錄影檔,並未發現有全黑之畫面,鏡頭停止錄影之原因不詳。

g、實驗結果顯示監錄系統如係以內建管理程式之關機程序進行關機作業,將會於日誌紀錄中產生「關機」之系統紀錄,研判該監錄系統於「07/01/2013 15:38:51」進行第一次啟動前,並未正常關機。

h、監視錄影主機於「07/01/2013 15:42:07」第二次啟動後,鏡頭所錄錄影檔之開始儲存之錄影時間顯示範圍為「2013/07/01 15:42:11」至「2013/07/01 15:42:13」,錄影畫面內容顯示主機正常運作。是監視器錄影主機係不明原因停止錄影,並未遭人為刪改。

3、為釐清畫面時間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無錄影檔案之實際操課情形,於同年月10日14時35分至同年月11日04時15分會同死者家屬勘驗錄影光碟期間,並分別傳喚該時段之管理士及禁閉(悔過)生宋○○、張○○、鄭○○及游○○等4人到庭具結證述:均稱無人

洪仲丘有不當管教或針對性操練之情事。

4、為還原102年7月1日下午基本教練操課情形,102年7月28日軍事檢察官至陸軍269旅實施現場模擬,藉由禁閉生、戒護士按其親見親聞還原現場情形,置重點於操課之實際經過 (詳如附表4模擬紀實) 。模擬過程,關於第1節基本教練課目究為原地間轉法或蹲下,操課管理士與禁閉(悔過)生之證述不一,惟均無對洪仲丘有不當管教或針對性操練之情事。

5、綜上,參酌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勘驗監視錄影畫面,監視畫面時間15時42分開始時,洪仲丘之所以會坐在塑膠墊上實施操課,係因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實施基本教練課程期間,其左、右腳腳趾頭扭傷所致,尚無任何不當體罰或管教情事,復勘驗洪員後續體能訓練及各項活動,其無身體不適之表現,是雖無錄影畫面佐證,仍不影響洪仲丘未受不當體罰或管教事實之認定。另監視器錄影主機錄影檔案雖經鑑定未遭人為刪改,然是否係其他人為因素所致,因涉及不特定人涉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嫌,非屬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關此已移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禁閉室走廊監視畫面是否遭人為調整

1、102年7月5日實施現場勘驗,禁閉(悔過)室外走廊設有監視器1個(即8號鏡頭)指向操課場地攝影。102年7月10日再度實施現場勘驗,禁閉(悔過)室外走廊設有監視器1個(即8號鏡頭)指向走廊攝影。

2、依二次現場勘驗所見情形,8號鏡頭於102年7月5日以後確曾經人為調整拍攝角度,訊據證人即禁閉室長李○○上尉具結證述,8號鏡頭於102年7月3日案發前,原本固定指向訓練場地,走廊部分一直沒有監視錄影畫面,案發後之同年月8日陸軍第六軍團人行處副處長尹昌榮上校指示,因短期內無法增設監視器,鏡頭角度要隨禁閉生位置移動而調整,以避免類案爭議發生。為釐清案發前8號鏡頭監視角度有無調整,復勘驗102年6月28日洪仲丘進入禁閉室時起迄102年7月3日案發期間8號監視器鏡頭錄影畫面,均固定指向訓練場地錄影,並無調整角度之情形,核與證人之證述相符。是8號鏡頭自洪仲丘於102年6月28日進入禁閉(悔過)室迄同年7月3日連續錄影畫面始終攝錄同一位置,並未遭到人為之扳動調整。

四、洪仲丘送天成醫院急診過程,救護車有無鳴笛、閃燈及車速過慢而延誤送醫?

(一)勘驗10號鏡頭畫面,17時33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7時42分)洪仲丘舉手向安全士官反映不適,17時35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7時44分)洪仲丘走出禁閉(悔過)室,即未再進入禁閉(悔過)室,勘驗禁閉室6號鏡頭(軍械室內部朝軍械室門口監視)畫面,18時01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0分)醫官進入禁閉(悔過)室,18時05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4分)醫官離開禁閉(悔過)室,18時06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5分)醫官再度進入禁閉(悔過)室,18時07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為18時16分)洪仲丘被人抬出禁閉(悔過)室送醫急救。另調閱上開路線監視錄影畫面,救護車於18時11分經過楊梅高中,18時12分經過梅高路與新梅五街口,18時15分經過大成路與梅新路口,18時17分經過梅新北路與該路188巷口,18時19分經過環東路與中山北路口,抵達天成醫院。勘驗天成醫院急診室大門監視畫面,18時19分救護車抵達天成醫院急診室,救護車有閃警示燈。

(二)經傳訊證人、調取相關人員通聯記錄,並勘驗送醫路線對照上開監視器畫面勘驗情形、證人何○○及醫官呂孟穎之通聯記錄,確認送醫流程。惟駕駛僅使用紅色閃燈而未使用警鳴器,醫官亦未提醒駕駛,其他用路人未能知曉、禮讓救護車優先行駛,迅速將病患送醫急救,致從禁閉室送醫急救迄抵達天成醫院急診室耗時約12分許,駕駛及醫官對此顯有疏失。又自衛生連連長獲悉迄醫官抵達禁閉室,耗時約8分許,未能把握時效,亦應檢討改進。關此是否涉有醫療疏失,將併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五、范佐憲究竟有無於營外不法兼營副業

軍事檢察官偵辦范佐憲涉嫌重利等案,已依次查扣范員家中及部隊之相關物證,目前與桃園地檢署共同偵辦,未來俟偵查所得,依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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