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是否放棄中國籍 劉世芳:院際權限爭議需憲法法庭處理
2026/02/05 18:48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
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下午表示,內政部的職權「沒有辦法及於立法委員」,得以解除立委職務的機關是立法院,因此已兩度發函立院說明國籍法第20條規範。(內政部提供)
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放棄中國國籍爭議未解。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下午表示,內政部的職權「沒有辦法及於立法委員」,得以解除立委職務的機關是立法院,因此已兩度發函立院說明「國籍法」第20條規範,目前仍無從得知李貞秀有無提出放棄國籍申請;未來如果有相關狀況,可能需要到憲法法庭處理院際爭議,不是由內政部對立法院。
法制處代表首先說明,政府機關得不提供立委索取資料的法律依據,是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列9款政府資訊應不予提供的情形,像是核定為國家機密、法律規定應秘密事項、作成意思決定前的內部擬稿、侵害個人隱私等。此外,法務部民國105年函釋指出,立委雖基於問政需要,但若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求提供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法制處代表指出,在政府機關對立法院調閱資料部分,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內容,立委質詢逾越質詢權所得行使範圍、屬於行政特權範疇、為保護第三人基本權所必要、基於契約義務或攸關國家安全而有保密必要等,受質詢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本於職權而為相關利益衡量後,對立委質詢事項,都有權於適當說明理由後,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
劉世芳表示,稍早在法制研析的部分講得很清楚,有一些是機關首長可以自行決定,機關首長考量本於職權的相關利益衡量,這部分有提供給各部會參考,「我身為內政部的機關首長,『密件以上』的公文完全不予提供。」
至於內政部目前如何認定李貞秀的立委身分,劉世芳說,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因此在就職、到職之前,就必須要開始申請放棄(國籍);也就是說,她需要提出「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官方證明。
劉世芳說,她未必可以提供給內政部影本,內政部希望她提供給立法院,目前內政部函送立法院2封以上的公文書,「立法院到底有沒有取得這個李貞秀女士她放棄申請的文件,到目前為止不得而知。」內政部作為國籍法的主管機關有通知義務,因此已兩度通知請立院,請他們惠予查察。
媒體詢問,若立法院不理會內政部提醒,就法律爭執部分,是否考慮聲請釋憲?劉世芳回應,得以解除立法委員職務的機關是立法院,內政部的職權「沒有辦法及於立法委員」,但是內政部會一再提醒,立法院應本於職權行使,並基於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處理職務解職,「我們會再善意地一直提醒」。
劉世芳說,到目前為止,對於李貞秀到底有沒有提出放棄國籍申請,內政部仍然無從得知,因為內政部不是她要給正本的機關,給正本的機關是立法院,「未來如果有這樣的狀況,可能會需要到憲法法庭」。
法制處處長鄭信偉說明,立法院有立法院的權限,行政院所屬機關也有其權限,這部分如果產生爭議,憲法訴訟法規定可到憲法法庭尋求院際爭端處理。劉世芳補充,院際之間的(爭議),處理的話會到憲法訴訟,不是內政部對立法院。
內政部書面報告指出,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第224段指出,立法院與有關機關就此發生權限爭議時,除由立法院與有關機關所屬最高國家機關協商解決,或依憲法相關途徑處理外,立法院自得於協商未果時,依法向憲法法庭聲請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