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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投票日懸掛柯陣營助選布條 鍾小平被中選會罰90萬

台北市第五選區國民黨籍立委參選人鍾小平去年在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於投票所附近懸掛豎立「民眾黨柯文哲競選總部主委鄧家基:藍白合作唯一支持①鍾小平」競選標語,涉有違反「公職選罷免法」規定。(資料照)

台北市第五選區國民黨籍立委參選人鍾小平去年在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於投票所附近懸掛豎立「民眾黨柯文哲競選總部主委鄧家基:藍白合作唯一支持①鍾小平」競選標語,涉有違反「公職選罷免法」規定。(資料照)

2025/03/22 06:18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台北市第五選區國民黨籍立委參選人鍾小平在2024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遭檢舉,將民眾黨陣營助選布條懸掛在投票所附近,涉有違反「公職選罷法」規定。對此,中選會已做成決議,指鍾小平在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違規事證明確,將分別裁罰60萬及30萬元。

去年1月13日,有民眾向台北市選舉委員會電話檢舉,在台北市仁愛路3段20巷、南門國中、中正國中、西門國小、雙園國中、萬大路618巷、東園街199巷及老松國小等處,發現懸掛豎立「民眾黨柯文哲競選總部主委鄧家基:藍白合作唯一支持①鍾小平」競選廣告物,涉有違反「公職選罷免法」規定。

對此,鍾小平表示,第一,本人競選團隊出於錯誤認知,認為於投票日當日公務機關並未開放,並無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之虞,而可設置相關競選宣傳物;第二,廣告物於仁愛路3段20巷等8處,確為競選團隊去年1月12日設置於機關處所外30公尺,又因未注意時間,致1月13日凌晨零時至2時(即投票當日),仍繼續在東門國小及國語實小設置廣告物。

鍾小平認為,因「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解釋上應是規範投票時間開始後禁止有競助選行為,因此競選團隊雖於投票日凌晨仍繼續設置相關廣告物,難謂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之虞。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表示,相關廣告物編號1至7及10懸掛豎立的地點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2條第3項規定,以一行為加重處罰,建議裁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另相關廣告物編號8及9於投票日凌晨設置,顯已該當於「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建議裁罰30萬元,本案共計裁處90萬元。

中選會指出,鍾小平的競選團隊於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於「公職選罷法」第52條第3項禁止之處所懸掛豎立競選廣告物,並在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違規事證明確,為數行為違反數個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之,建議分別依「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6項第1款規定之法定罰鍰額度裁處。

中選會決議,本案行為人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2條第3項及第56條第2款規定,第52條第3項部分,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7項規定裁處鍾小平新台幣60萬元的罰鍰;第56條第2款規定部分,依同法第110條第6項第1款及第7項規定裁處鍾小平新台幣30萬元的罰鍰,由中選會分別開具違反「公職選罷法」案件裁處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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