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活動中心「落日條款」再延5年 學者:最不妥當修法
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國軍英雄館等住宿場所,納管期限將於2025年到期,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申請旅館業登記時限再展延5年至2030年。圖為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國軍英雄館等住宿場所,納管期限將於2025年到期,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申請旅館業登記時限再展延5年至2030年。學者批評,不符合旅館業規範的時代產物,因「落日條款」延長延續下去,這是最不妥當的修法。因為投資須回收成本,當業者知道5年後得落日,就不會去花錢更新設備,對消費者而言毫無保障。
國軍英雄館、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等實際經營旅館業務,卻不須進行相關旅館業登記,長年遭一般旅宿業者抗議不公。2015年立法院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要求須在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該落日條款今年將屆期,立法院國民黨團提案修法延長「落日條款」,為救國團大開後門,展延至2030年1月21日。
對此,南台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羅承宗今天受訪說,「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羅承宗指出,能夠轉型的,10年時間是綽綽有餘,不能轉型的,給5年、10年也無法實現。以軍友社經營的國軍英雄館為例,軍友社法律性質是社團法人,難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就算再給5年也無法登記為旅館。
羅承宗談及,警光山莊是警政署在管的,警政署是行政機關能夠開旅館嗎?像這種就是時代的產物,以前是灰色地帶,這些時代產物早就應該走入歷史,當初制定「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的用意也是如此,10年緩衝時間已經夠優渥了,現在要繼續拖的話,對消費者是最沒保障的。
羅承宗強調,這些實質提供旅館居住的住宿場所,並無符合旅宿業的安全規範,反觀台灣的合法旅館業者須通過認證,包括消防、安檢等,才能拿到旅館業執照。像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國軍英雄館以非營利目的提供住宿,實際跟一般旅館沒兩樣,只要登記就可以住,價格又特別低,旅宿業者對此非常感冒。
他質疑,不符合旅館業規範的時代產物,因為「落日條款」延長延續下去,這是最不妥當的修法,因為市場不公平競爭。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幾乎蓋在國有土地,未來5年可繼續經營,業主知道5年後得落日,當投資無法回收的話,就不會花錢更新改善住宿設施,想當然是沿用舊的,這對消費者有保障嗎?難道不是犧牲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