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批將柯文哲關到死? 法界:審判中重罪羈押最多只能押5年
「館長」陳之漢質疑沒有柯文哲收賄證據,難道要將柯關到死;法界指出,針對10年以上徒刑的「重罪羈押」,整個審判最多僅能羈押5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等案,起訴前台北市長、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11人,柯文哲被求刑28年6月,台北地院兩度裁定柯文哲交保,交保金從原本3千萬元增加至7千萬,且須配戴電子腳鐐,經檢方2度抗告成功,高院再度發回北院更裁,北院定2日下午6時2度召開更裁庭,對此,「館長」陳之漢質疑沒有柯收賄證據,難道要將柯關到死;法界指出,針對10年以上徒刑的「重罪羈押」,整個審判最多僅能羈押5年,「館長多慮了」。
北檢去年12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等罪起訴柯文哲,認定柯文哲收賄、侵占政治獻金等不法所得達9371萬元,並求刑28年半,其中,違背職務收賄罪是10年以上的重罪,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不過,柯獲北院2度交保,北檢不服,前天提起抗告成功,高院認定柯和同案重要被告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北市議員應曉薇、柯的競總財長李文宗等人有「7大串證、滅證」可疑事證,昨晚撤銷北院更一裁的裁定,發回北院更二裁審理,北院定今6時開庭審理柯等4人羈押庭。
法界認為,由於高院昨晚具體指摘柯等人有串證、滅證疑慮,且認定柯4人沒有羈押必要乃「稍嫌速斷」,演變至今,柯被北院的羈押可能性急遽升高。
對此,館長仍質疑北檢並未掌握柯文哲收賄事證,檢方聲押柯並一直提起抗告,「難道要把人(柯)關到死」?
法界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犯10年以下徒刑的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個月、審判中不得逾3個月,但有延長必要時,偵查中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以每次不得逾2個月,但對本刑為10年以上徒刑的被告,即重罪羈押的被告,並未明文限制,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在2010年9月施行後,即對重罪羈押訂出明確規定。
速審法第5條規定,所犯是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重罪的延長羈押,第一、二審各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換句話說,檢方起訴移審到北院後,若裁定羈押,期限是3個月,若有延長羈押必要,可延長6次,加總共15個月。
法界說,高等法院情形比照北院規定,最長也能羈押15個月,若上訴最高法院則只能羈押5個月,不過司法實務上,涉貪污罪被告,大多數到二審審結前,很可能獲得交保,如果屆時發回更審,羈押期需重新計算,不過,速審法規定整個審判中羈押期限,即一、二、三審加上更審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若羈押屆滿5年仍未判決確定,視為撤銷羈押,將須釋放被告,因此,並無館長陳之漢所謂「關到死」的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