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條文 行政院公告12月4日施行
立法院7月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應訂定至少9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行政院近日公告,修正條文於12月4日施行。(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協助並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立法院7月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應訂定至少9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行政院近日公告,修正條文於12月4日施行。
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前項就業計畫,雖已訂定在施行細則,不過,為確保就業計畫讓勞雇雙方了解,新修正條文將施行細則中的9項就業計畫直接入法。
就業計畫包括: 包含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部分時間工作模式等。
根據新修正條文,雇主對於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雇主依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此外,條文也規定,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