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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籍漁船違法到我國限制水域撈魚 最高行力挺海巡裁罰有理

    中國籍200噸漁船違法進入我國限制水域內進行漁撈,遭我海巡扣留漁船、裁處240萬元罰鍰,傅姓船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判傅男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中國籍200噸漁船違法進入我國限制水域內進行漁撈,遭我海巡扣留漁船、裁處240萬元罰鍰,傅姓船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判傅男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4/09/26 19:3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國籍一艘200噸漁船4年前違法進入我國限制水域進行漁撈作業,被海巡單位發現登船檢查,查獲漁船有多達12000公斤漁獲,依違反兩岸條例,扣留漁船、漁獲和傅姓船長、船員等人,並裁罰240萬元罰鍰;傅男提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海巡單位處分於法有據,判傅男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中國籍「閩獅漁06623號」200噸漁船的傅姓船長,2019年8月23日凌晨4時37分,與其船員等共15人,駕船未經許可進入我國限制水域(觀音外23浬,距領海基線23浬處,北緯25度18.147分、東經120度44.706分),且以拖網從事漁撈作業。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二海巡隊PP-10065的海巡艇發現,立即登船檢查,查獲作業中的漁網及漁獲,以傅姓船長等中國籍人士違法進入我國限制水域,違反兩岸條例第29條規定,扣留該漁船、物品並留置傅男及船員等人,並依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裁罰傅男240萬元罰鍰。傅男不服,提起訴願遭海巡署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傅男指稱,依海巡署蒐證光碟影像顯示,海巡署艦隊分署更正的經緯度位置北緯25度18.147分、東經120度44.706分海域,為艦隊分署所屬海巡艇發現該漁船時所在海域位置,而非漁船航行海域的經緯度位置,而該位置位於限制水域外線邊緣。

    傅男主張,限制水域界線,是國防部公告領海基線各座標點連結向外海延伸12及24海浬之虛擬界線,在海洋上除非使用精密的定位儀器搭配海圖資訊,無法以肉眼辨識限制海域界線所在位置,而定位經緯度參數如果有些許「秒差」,船舶在海域上的實際位置,則可能有數百公尺以上的偏差,海巡艇發現該漁船時的位置,在海圖定位結果顯示位於限制水域外線邊緣,無法證明該漁船有進入台灣限制水域的事實。

    傅男並指出,縱使該漁船進入台灣限制水域內,但越界僅數公尺,台灣海巡單位只須警告即可,該漁船將立即駛離限制水域,並無必須扣留漁船、裁罰240萬元必要,處分顯屬過重,違反比例原則。

    艦隊分署答辯指出,此案發現中國漁船違規地點,距離我國限制水域外界線最近處約2.96公里,且登檢地點距離扣掉直線距離1198公尺亦剰下約為1762公尺,若非直線距離,距限制水域外界線勢必大於1762公尺,亦即發現及登檢地點皆為航行我國限制水域內,越界事實明確。

    此外,該違規的中國籍漁船總噸位為200噸,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水域,並以拖網方式從事漁撈行為,且在2011年至2018年間,遭扣留1次、驅離6次,審酌其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等因素,處以240萬元罰鍰,乃依法行事。

    台北高等行政院審理認為,依海巡單位資料,該中國籍漁船確有航行我國限制水域內,且依扣留收據,確實記載漁獲為12000公斤,並經傅男按捺簽名無誤,雖然傅男主張無法證明全部都是在我國限制水域內捕獲,仍無法卸責而能夠合理說明該漁船違法進入我國限制水域進行漁撈行為,因此海巡單位裁罰240萬元等處分均於法有據,判傅男敗訴。

    傅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判決並無不當,今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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