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正案」恐有冤!監院公布調查報告 函請研議非常上訴或再審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死刑釋憲案最晚9月22日宣判,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今(16)召開記者會,公開1997年「盧正案」最新調查報告結果,經法醫昆蟲學、鑑識科學及司法心理學三項證據,認定盧正被判決為殺人棄屍兇手與事實不符,且其至死刑執行前仍堅稱受冤,死刑執行過程亦有瑕疵,於法於理於情皆有據,已函請法務部研提非常上訴或再審,並已將調查報告及意見送予憲法法庭參考。
1997年台南「盧正案」震驚社會,當時主要嫌疑人盧正經三審、再審駁回後,仍被原判決認定為殺害詹姓被害人並棄屍之兇手,於2000年9月7日晚間8時許執行槍決。
監委高涌誠、王美玉今日召開記者會,針對盧正家屬及冤獄平反協會陳情,公開盧正案最新調查報告,認定原判決指盧正為殺人棄屍兇手,在被害人死亡時間與凶器上皆與事實不符,且直至槍決行刑前仍堅稱受冤,執行過程亦多有如指紋為麻醉後按壓等瑕疵,已於今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提非常上訴或再審。
法醫昆蟲學實驗結果研判:盧正被警跟監後 死者才遭殺害棄屍
王美玉表示,經諮詢宜蘭縣警局鑑識科股長藍錦龍、台大心理學系副教授趙儀珊、台大法醫學教師暨昆蟲系教授蕭旭峰等專家意見,並經過法醫昆蟲學模擬實驗後研判,死者是接近尋獲時間才被殺害棄屍,且當時盧正也早已被警方跟蹤監控,具明確不在場證明,因此原判決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明顯與事實不符。
此外,王美玉說明,原判決認定本案犯罪凶器為鞋帶,但從審理期間就有疑點至今未明,經藍錦龍實驗模擬,得知死者頸部勒痕型態與鞋帶拉緊勒痕不符,且死者脖上有不明環狀痕跡,非鞋帶能產生。又當時死者身上查無指紋,盧正當時供稱是以襪子套手撕斷交代,然而死者身上取下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盧正口供、判決認定都非事實。
司法心理鑑定:自白真實性低、錯誤可能性高
高涌誠則指出,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親筆家書等資料,經趙儀珊司法心理鑑定分析並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且依《 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執行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但現行實務中法務部以「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方式執行,也毋須蓋用印信,除與法條不符外,也違反立法原意,顯然輕率。
麻醉後才蓋指紋 死刑執行程序不符法條規範
高涌誠也在記者會上轉述盧正死刑執行卷中部分筆錄還原現場,當時盧正拒答是否有收到最高法院判決,甚至在執行前向檢察官稱「我是冤枉的,有書狀準備待提出」,拒簽行刑確認文件、試圖咬舌自盡,連2000年9月7日執行筆錄的最後畫押,都曾被標註為「自麻醉後再補蓋指紋」。
高涌誠說,王美玉就法、理方面提出證據,而他希望提出「情」的部分,讓盧正在受刑前的情緒供社會大眾瞭解、檢視。另外,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執行須經司法行政最高「令准」,法務部卻在1952年簡化行政程序後便宜行事,用沒有硬性的「函」回復決定一條人命,嚴格來講這種模糊責任歸屬的方式是「草菅人命」。
已將調查結果及意見送予憲法法庭參考
高涌誠強調,死刑執行過程爭議頗多,經監院司法獄政委員會同意,已將相關意見、調查發現送予憲法法庭,供死刑釋憲案參考。他認為,司法確實曾經冤枉過人,也確實曾經錯誤執行,憲法法庭應該參考到冤錯案的可能性。
針對媒體詢問是否會對法務部予以糾正,高涌誠解釋,由於憲法法庭死刑釋憲案宣判在即,因此必須先行公開本案調查報告,針對法務部死刑執行令的程序瑕疵,目前仍未收到法務部的回復,待收到後再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