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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三讀 檢察官辦案可調取網路流量紀錄

民眾滑手機。示意圖。(美聯社檔案照)

民眾滑手機。示意圖。(美聯社檔案照)

2024/07/12 19:10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法增訂「網路流量紀錄」定義,並比照通信紀錄的調取規定,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程序。

三讀條文明定,「網路流量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的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的紀錄。

三讀條文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以及修正通訊使用者資料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調取,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並增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的罪名,例如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三讀條文明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的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

三讀條文明定,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的義務。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的義務。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的建置機關指定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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