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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辦案得用GPS、M化車 科偵法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打詐新四法」中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打詐新四法」中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2024/06/05 14:49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5)日初審通過「打詐新四法」中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賦予檢警可以科技方法追蹤位置、對行動通訊設備進行調查等。不過,由於朝野立委對於訂定此一專法或於「刑事訴訟法」增訂專章仍有不同意見,會議主席、民進黨籍召委鍾佳濱裁示全案需交朝野黨團協商,待委員會下週審畢刑訴草案後,朝野再就雙軌要採用哪一軌,進行定奪。

針對「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立法要點,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包括以科技方法追蹤位置;對行動通訊設備之調查;從室外對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為非實體侵入性調查;明定不得調查軍事上應秘密處所之室內空間等。

有關立法目的,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為規範科技偵查,以保障人權,並有效追訴犯罪,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初審條文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的科技方法追蹤位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亦同。實施期間,不得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有再次或繼續實施之必要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另,偵查中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例如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亦同。並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若於調查中取得第三人個資,除為比對目的,不得使用,且於調查結束後應即刪除。

初審條文也明定,檢察官偵查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這部分也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不過,初審條文同時載明,上述調查的方法,對軍事上應秘密的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此外,初審條文也規範例外條款,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3日內,依規定以書面聲請法院補發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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