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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近2萬坪國有地違法占用 花蓮地政處長吳泰焜休職1年半確定

吳泰焜被懲戒法院判休職1年半確定。(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吳泰焜被懲戒法院判休職1年半確定。(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2024/03/02 20:49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縣府地政處長吳泰焜,在擔任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主任期間,雖監察院已展開調查,卻仍准予林姓男子換約續租687平方公尺國有地,並放任其違法額外占用周邊6萬餘平方公尺(近2萬坪)的國有地經營休閒農場,破壞山坡地,2022年被懲戒法院一審判休職1年半,吳不服上訴,日前二審維持原判確定。

花蓮縣政府表示,縣府依法辦理,待通知書收到後將依法辦理。

林姓男子2003年向國產署改制前的國有財產局花蓮分局,承租玉里鎮高寮南段1019號國有土地(面積6萬5662平方公尺,地目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種植農作物,但因違規變更為非農作使用,國財局2005年終止契約;林又於2011年租該地號土地,將其中的687平方公尺作為建築基地,租期至2019年底,其餘土地被國財局收回。

但2017年花蓮縣府收到民眾檢舉,林男持續不法占用其租賃建築基地周邊6萬5001平方公尺的國有土地經營休閒農場,國產署現勘屬實,要求林男騰空地上物還地;監察院也於2018年9月起調查該違法占用案後,認定該案造成山林破壞、危害國土保安,於2019年5月糾正國產署。

懲戒法院判決書指出,時任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主任的吳泰焜,明知林姓男子與他人簽約提供佔用土地合作經營休閒農場,卻疏未督促所屬人員落實審查,以致承辦換約續租人員,於2018年10月逕依書面審查後,准許林姓男子換約續租,租期至2027年底,讓林姓男子持續以小面積基地合法租賃作為掩飾,近而無權占用周邊土地經營休閒農場,使社會大眾誤以為政府機關放任違法占用,損害政府信譽,有公務員懲戒法應受懲戒事由,判休職1年6月。

吳泰焜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自己是11職等,財政部無權逕行移付懲戒,應送請監察院彈劾,全案不符移送程序,應為不受理判決。

但懲戒法院二審認為,2018年案發時,吳泰焜為薦任第九職等花蓮辦事處主任,財政部確有權移送。經核,一審判休職一年半,責懲相當,並無判決理由不備、濫用權限、違反比例原則等事,亦未過苛,日前駁回上訴,吳泰焜確定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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