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統一「招待國人」赴中用詞 邢泰釗:涉案村里長是極少數人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檢察機關近來屢次查獲境外勢力邀訪國人赴中接受招待等介入選舉的違法行為,檢察總長邢泰釗今強調,以往外界使用「村里長於選舉期間赴陸無償接受招待」等詞彙,事實上,涉案村里長是極少數人,該用詞易招致誤解,今後司法機關發布新聞,統一使用「以招待國人赴陸旅遊等賄選方式介選」,避免國人誤解是針對村里長。
最高檢指出,「以招待國人赴陸旅遊等賄選方式介選案件六項偵查參考標準」,是偵辦招攬、策劃,以招待國人赴中旅遊等賄選方式介選,以致影響選舉公平與純正的「主要行為人」或「主謀」,並非只要受邀前往參訪、旅遊者(含村里長),即一律法辦。
檢察機關是追查受中國官方等組織資助,而招攬、策劃國人赴中接受與選舉有關招待,以致影響本次選舉公平性的主要行為人,如果只是參加旅遊的團員,單純受邀招待,並與選舉無關,而無違法疑慮者,不在追訴之列。
最高檢指出,「以招待國人赴陸旅遊等賄選方式介選案件六項偵查參考標準」,內容如下:
1. 釐清陸方接待之機關(構)、層級、職稱。(如是否牽涉大陸官方或其附隨組織,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簡稱:統戰部】」之人員。)
2. 台灣地區發起人、招攬人、聯絡人及參加人是否具有參選或輔選身分。
3. 台灣地區參與上揭赴陸旅遊所繳交之費用有無退回或依其行程與市價不相當者。
4. 國人赴陸旅遊收受金錢或不正利益,主觀上是否有與選舉相關之認知(明知或默認)。
5. 國人赴陸參訪或接受招待時間與選舉之緊密性。
6. 有關以招待國人赴陸旅遊等賄選方式介選情事,司法機關係追查受大陸官方等組織資助,而招攬、策劃國人赴陸接受與選舉有關招待,以致影響本次選舉公平性之主要行為人或主謀。如單純受邀招待,並與選舉無關,而無違法疑慮者,自不在追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