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房租、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達共識 所得稅法明拚三讀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長游錫堃今(18)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各黨團達成共識,為照顧弱勢無屋族群,將房租支出從列舉扣除移至特別扣除,並將房租支出扣除上限從12萬調升至18萬元。此外,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修正至6歲以下,並提高扣除額度。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月27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房租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及增設「排富條款」,朝野達成共識;不過,對於扣除額調高多少有歧見,財政部同意加碼至18萬元,國民黨立委要求提高至30萬元,最後草案先送出委員會,額度待協商。
今日協商時,朝野黨團針對房租、幼兒學前特別扣除等條文內容達成共識。協商結論指出,因現行房租支出列舉扣除上限為12萬元,部分租屋族可能因列報的列舉扣除項目合計金額小於標準扣除額,而擇用標準扣除額,與有住所無租金支出者擇用標準扣除額相較,前者生活支出較重,卻未能較後者繳納較少所得稅。
為照顧弱勢無屋族群,因此將房租支出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租屋族擇用標準扣除,仍得適用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適用。另外,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有關房地租及水費的平均數,將房租支出扣除上限從12萬調升至18萬元。
而在因應少子女化已成國安問題部分,協商結論指出,為彰顯政府鼓勵生育的政策意涵,適度減輕所有扶養子女家庭經濟負擔,因此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修正至6歲以下,每名幼兒由扣除6次增加為7次。
此外,本次修法也將同時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度,依每一申報戶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各為22萬5千元;並刪除「排富條款」。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
至於本次協商「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囤房稅2.0)部分,因稅率等關鍵條文無法達成共識,明日將於立法院院會中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