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可組專屬特種協會 行政院明拍板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明天將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警消可組成協會爭取權益。(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明天(26日)將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草案除了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設置,也擴大協會功能,警消可組成協會爭取權益。
依現行規定,機關協會只得由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等層級籌組,但考量部分中央二級機關規模龐大、人數眾多且分布全國,不利於協會的成立與運作,且所屬三級機關因工作性質各異,權益需求也有其特殊性,因此這次修正,新增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可籌組機關協會。
修正草案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的設置,讓適用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律,具相同專業屬性且未能共同組織機關協會的公務人員,得籌組特種協會,維護其權益及改善工作條件。
草案規定,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但其工作性質及專業職能顯有差異者,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籌組專屬的特種協會。據此,警察、消防人員在這次修法後,也得選擇分別組成專屬的特種協會。
考試院日前解釋,這次修法除新增規範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的會員人數門檻,中央三級機關協會200人、特種協會400人,也調降原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及直轄市與縣市協會會員人數門檻,都由800人降為400人。基於自由入會原則,公務人員只要符合資格,得同時加入不同層級的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
此次修正將擴大協會得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建議事項部分,不再侷限於考試院、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職掌事項,只要涉及公務人員權益、管理及其法制事項,都可提出建議。
協商事項部分,新增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的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為強化協會功能,修正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其會員權益有關的組織、會議,且對於公務人員法規或專業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程序,如涉及公務人員權益時,機關應通知相應協會參與以表達意見。
為避免公務人員因參與協會事務遭受不平等對待,此次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機關如違法對參與協會事務人員作成不利處分,銓敘部將依確定的行政救濟結果,通知違失人員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依法處理,以落實保護參與協會事務的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