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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相片 內政部公告:不得用鏡像相片

內政部日前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公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民眾經常反映「半身」二字易誤解為「半身照」,因此條文刪除「半身」二字,並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相片。 (資料照)

內政部日前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公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民眾經常反映「半身」二字易誤解為「半身照」,因此條文刪除「半身」二字,並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相片。 (資料照)

2023/09/15 07:14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內政部日前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公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由於原條文規定,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但民眾經常反映「半身」二字易誤解為「半身照」,因此條文刪除「半身」二字,並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相片,而所謂的鏡像相片就左右顛倒的自拍照。

此外,原條文規定,恢復戶籍、撤銷出生登記後再次設籍、撤銷或廢止初設戶籍登記後再經核准定居、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喪失者,應沿用原配賦的身分證字號。不過,為利識別身分,對於以不同身分再次設籍、定居者,應重新配賦身分證字號。

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變更身分證字號,修法將現行相關函釋,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明確規範如有經通緝、羈押等情形、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等情事者,不得申請變更身分證字號,以確保犯罪偵查順利。而不得變更身分證字號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另,未來不論是同婚繼親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修正條文也要求均比照異性配偶做法,子女的國民身分證父母欄均不加「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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