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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兩岸條例已規範兩岸協議內容 不需另再通過監督條例

新竹市立委參選人林志潔今天在臉書發文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規範兩岸協議內容,不需再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取自林志潔臉書)

新竹市立委參選人林志潔今天在臉書發文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規範兩岸協議內容,不需再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取自林志潔臉書)

2023/06/24 17:09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獲民進黨徵召參選新竹市立委的法律學者林志潔今在臉書發文指出,很多民眾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很陌生,其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包含很多規範,不需要再另外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林志潔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內容,包括所有台灣與中國間往來的規範,若兩方想要有協議,不論是純商業經濟,或是具有政治影響性,均應遵守條例中的規定。

而兩岸條人民關係例中,依照協議的內容和屬性,可分成三類:第一,涉及國家主權與民主憲政體制之變更,的事項,均不得協議。第二,涉及憲政或政治重大影響性事項,立法院要用重度決議(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開啟,擬出的協議也要經同樣的重度決議,才可能通過。

第三,其他例如通商通航的協議,或是一般涉及立法或法律變更的協議或協定,除特殊規定,立法院審議時,用的就是一般程度的決議,這些規範在第5條,絕對不是「只有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才可以處理服貿談判」。

林志潔強調,現行法並沒有禁止兩岸協議,關於協議的進行和審議,也有可進行的程序,也有立法院不同程度的審議機制,這是立委監督質詢的職責。

她說,當初所謂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希望將現行規範協議的部分,另外拉出來重新處理,但既然已經修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而非不屬於政治影響性外的其他協議也有規則可循,就不需要再重新立法。

林志潔指出,兩岸政經時空背景、該不該限縮既有法條的解釋,以及現任立委督質詢的職責。服貿重啟談判絕對不是現行法無法可依,也沒有怠惰立法的問題,並不是「不屬政治影響性協議」就可規避掉立法院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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