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律師林智群:應從法律面調整
行政院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記者謝君臨翻攝)
首次上稿 05-25 23:49
更新時間 05-26 06:0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2018年一名中國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島遭路燈電死,法院以30年前法務部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463萬元,引發討論。而行政院25日通令各部會新函釋,「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律師林智群認為,用一個函釋不是解決問題之道,應該從法律面來調整。
立委鄭運鵬昨天表示,行政院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林智群指出,這個函釋合理,不然中國人民沒繳稅沒當兵,竟然也是台灣人民,到台灣旅遊被電死,可以請求國賠,也是奇怪的一件事情。
林智群續指,不過其實要修改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用一個函釋,畢竟不是解決問題之道,應該從法律面(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調整,不然沒辦法獲得根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