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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公務員酒駕、性騷記過1年內不准升遷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2023/05/02 13:17

首次上稿 09:29
更新時間 13:17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公務人員的陞遷從「資績並重」,改為「功績原則」辦理,增訂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記過一次以上處分,不得辦理陞任,盼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

據考試院提案說明,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原則,將原本的「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因此擬具此修正草案。

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的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三讀通過條文將「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改為「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

三讀條文重點,包含修正指名對調的規定,放寬為得採行2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辦理;另,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增訂對於公務人員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

三讀條文新增,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另,關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的情形,三讀條文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並增訂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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