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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劇影射涉貪?林姿妙告陳金德 全案不起訴

受憲法保障,縣長林姿妙告前代理縣長陳金德,全案不起訴。(資料照)

受憲法保障,縣長林姿妙告前代理縣長陳金德,全案不起訴。(資料照)

2023/03/24 11:19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去年底,宜蘭縣長選舉期間,爭取連任的國民黨林姿妙,控告民進黨前代理縣長陳金德,涉嫌以「妙妙三部曲」行動劇影射涉貪案,違反選罷法意圖使其不當選。全案經宜蘭地檢署偵結,全案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為無法證明行動劇與陳有關;退一步言,林姿妙是縣長、也是候選人,自應受選民及競選對手檢驗,相關言論應受最大程度的憲法保障。

不起訴書指出,縣長林姿妙認為,陳金德當時是民進黨宜蘭縣長候選人江聰淵競選總部發言人,在去年11月18日於宜蘭市宜興路競選總部,拍攝「妙妙三部曲」行動劇及影片,散布內容為「妙妙涉貪案關鍵角色,失蹤多時的皮箱...裝的都是妙妙的違法文件」、「你簿子借我啦,50萬抽萬5,大家做伙洗出宜蘭好生活啦」、「我來為各位示範特殊洗錢法,洗錢三缺一等你來加一,宜蘭首創特殊洗錢」等話語。

林姿妙認為,陳金德所為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罪嫌,意圖使人不當選,散播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可處5年以下徒刑,因此向檢方提出告訴,控告陳違反選罷法。

陳金德稱,他是應競選總幹事林德福邀約到記者會現場,行動劇跟影片與他無關,到記者會前,他不知道影片内容,也沒有參與影片製作,他只有在場討論羅東工業區及保護區都市計畫議。

檢察官認為,此案僅有林姿妙單一指述,陳金德雖然在記者會現場,但並不足以認定影片是他製作,退步以言,林姿妙是宜蘭縣長,又是宜蘭縣縣長候選人,本身既為從事公共事務之人,個人行為自為一般大眾所關心注意,影片中言論內容,或雖帶有負面評價及尖酸之文字,但告訴人既然參加競選及公共事務,自應受選民及競選對手之檢驗,而應受最大程度之憲法保,尚難遽認影片內容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罪嫌。

受憲法保障,縣長林姿妙告前代理縣長陳金德,全案不起訴。(資料照)

受憲法保障,縣長林姿妙告前代理縣長陳金德,全案不起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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