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府遲送...涉貪課長逃懲 司法院研議修法防堵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質詢南投縣政府遲送,導致涉貪公務員逃懲的修法可能性。(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南投縣政府一名洪姓課長2008年涉貪,2011年就起訴移審法院,但縣府直到2022年才移付懲戒,超過10年追懲時效,懲戒法院只能判決免議。民進黨立委鄭運鵬1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此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表示,已注意到此現象,將研議修法防堵。
鄭運鵬指出,洪姓課長涉及貪污等兩個罪名,南投縣政府卻直到追懲時效之後才移付懲戒,導致納稅人還要付涉貪公務員退休金,而這種技術性遲送的方式並不難,只要被付懲戒人有運氣跟能力,透過巧門不要上報案件,上級機關就不會知道。
鄭運鵬認為,即便上級機關知道,若因人情關係而官官相護,假裝不知此事,拖過追懲時效才移送,這種行政督導違失,依目前的法律也沒有懲處的機制。他想問,如果透過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明定移送期限,要求公務機關於所屬公務員涉犯刑事案件、檢察官偵結後六個月內,應依調查報告移付懲戒;行政違失則應於調查後三個月內移送,是否可行?
張國勳說明,公懲法2020年修法後,已把免職、撤職兩種處分改為無追懲時效,休職以下的為十年,減少退休金以下的懲戒力道則是五年,但南投縣政府的這案是屬於舊法,當年的追懲時效一律十年,因太慢移送而判決免議。
張國勳表示,現行的公懲法針對逾移付懲戒並沒有規定期限,司法院對於機關怠於移送的行為,已決定啟動公懲法研修。
張國勳強調,我國採取「刑懲並行」制度,刑事犯罪與行政懲戒可同步進行審理,不會相互干預,若機關認為所屬公務員涉有違失,無須等到刑事判決或起訴,均可依照自行調查的結果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張表示,上級長官明知下屬有違失,即應進行調查,並視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即便公懲法沒有規定移送期限,長官若怠於行使行政監督或法定權力,仍可能被監察院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