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機構院長排黑排毒 身權法修法有共識
2022/12/14 20:24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明(14、15日)兩天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為保障服務對象,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進用之院長(主任)之消極資格,委員會暫時達成初步共識,曾涉及性侵害、性騷擾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或涉毒品、組織犯罪、重大暴力等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終身不得擔任機構院長(主任)。
另外,若曾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非屬情節重大之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利用其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結婚等行為,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在1至10年之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機構進用之院長(主任)。對此,委員會也有初步共識。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等人所提增訂第63條之4,委員會對此有共識;對於行政院版草案第63條之3及第63條之4則保留,其餘尚未完成審查之條文,委員會明(15)日將繼續逐條審查。
有立委要求將社區照顧、個人協助及個人助理等納入此次修法,對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今(14)日在委員會表示,針對個人協助服務及相關的同儕支持,或社區居住扶助等,將持續爭取預算。而對於立委要求於兩週內評估需求與經費規模,因為跑資料與數據需要時間,他們會努力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