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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重測把土地拆開不相鄰引爭議 監院糾正南投縣政府等機關

監察院糾正國土測繪中心、南投縣政府及水里地政事務所。(資料照)

監察院糾正國土測繪中心、南投縣政府及水里地政事務所。(資料照)

2022/12/13 17:03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監察院今指出,南投縣政府等機關前於重測糾紛調處,將原本共線相連之土地,拆開分離成為不相毗鄰,又未及時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衍生當事人未依法定訴訟類型提起司法救濟;監委張菊芳、施錦芳立案調查後,經監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日前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國土測繪中心、南投縣政府及水里地政事務所。

張菊芳、施錦芳指出,南投縣某鄉某段重測前174-1、174-4地號土地,之前因地籍圖誤謬問題而被列入1992年度地籍圖重測辦理地區,之後地籍調查時,毗鄰土地雙方指界不一致,南投縣政府因而召開界址糾紛協調會,但是該次會議,卻透過調處決議,將原本共線相連之土地,拆開分離成為不相毗鄰。

查案監委表示,調處結果以「配合現況,減少糾紛」為由,逕自改變原本地籍圖上之鄰地關係,衍生其後訟爭,是否逾越調處所得裁決之裁量權限,恐有疑義。

查案監委提到,經調查後除促進南投縣政府檢討改進外,並針對該次調處結果雖然載明,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提起確認經界之訴,卻未就毗鄰之未登記土地,及時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衍生當事人未依法定訴訟類型提起司法救濟,以及未積極列管追蹤法院審理進度,糾紛未決之註記懸宕超過20年才辦理註銷,致地籍資料與事實不符,影響當事人權益,因此提案糾正相關機關。

監委於調查報告中指出,調處是借重調處委員專業背景,就雙方爭議依有關資料及當事人意見予以協調,最終依職權為合理之裁決,作成調處結果,以就近解決糾紛,及時排難解紛,所以調處委員依職權逕行調處時,應有其裁量權限,而非漫無限制。

調查報告並提到,加上地籍圖重測之本質,在於釐整地籍,而非創設地籍,因此實務上,重測結果通常不會改變地籍圖上之鄰地關係。但是,南投縣政府1992年2月召開之界址糾紛協調會,卻以「系爭土地自始即未毗鄰而耕,且為使地籍圖與實際耕作使用情形相吻合,並將影響減少至最低」為由,將舊地籍圖上原本相鄰之土地,作成中間相隔,不相毗鄰之調處決定。

調查報告指名,這項調處決定,不止以調處方式認定(創設)新的土地經界線,其結果不僅改變鄰地關係,亦使所有權可支配範圍產生變動,而生私權變動之效果,衍生其後訟爭,如此作法,是否逾越調處所得裁決之裁量權限,應檢討改進。

最後,監委指出,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的土地,應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相關字樣,等界址爭議解決後再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加註或換發書狀。但是經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9月止,重測糾紛未決案件註記超過10年尚未註銷者,還有212案、1520筆土地,且各縣市政府對於重測糾紛未決案件如何列管追蹤,作法不一,與司法機關間亦乏橫向聯繫機制。

監委表示,為避免相關註記事項久懸未決,並使地籍資料與事實相符,內政部允洽司法機關妥謀橫向聯繫機制,並督促及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謀求改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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