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不出席台大學倫會 委任律師:蘇宏達應先迴避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遭控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抄襲,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見圖)今表示,台大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定調本案為「醜聞」涉未審先判,律師團已正式具狀申請迴避,在蘇宏達依法迴避前,律師團不建議當事人出席。(資料照)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遭控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抄襲,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今表示,台大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定調本案為「醜聞」涉未審先判,律師團已正式具狀申請迴避,在蘇宏達依法迴避前,律師團不建議當事人出席。
黃帝穎指出,律師團昨天已正式具狀申請迴避,對於蘇宏達過去相關的言論、將此案定調為醜聞,這部分涉及未審先判、先入為主,在法規上不論是「台大學倫要點」第一條所提到的公正客觀程序,乃至於行政程序法提到有偏頗的問題。
黃帝穎也否認林智堅檢舉余正煌抄襲的傳聞,律師團對於其他部分沒有做出任何指控,並沒有對其他包括余同學在內提任何檢舉,這部分不是事實。
黃帝穎指出,本於先程序後實體,台大必須先審理迴避,唯有公正客觀的程序,律師團才會考慮讓當事人出席,在沒有組成公正客觀的組織前,律師團不建議當事人出席。
被問及事前有無跟指導教授陳明通討論不出席,黃帝穎說,這部分都尊重,但竟然會有報導指誰出席、誰不出席,這是非常嚴重的瑕疵,台大學倫要點並不允許做這樣一個選擇性地揭露,連開會通知都列密件,結果被選擇性放話,這程序有重大瑕疵。
被追問若台大直接審理能接受嗎?黃帝穎說,先入為主未審先判的蘇宏達依法應該迴避,如果他執意、決議說他不迴避,律師團會提起後面的救濟,有關行政程序法33條覆決,這在法律上一樣有其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