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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鄉長、秘書向廠商索賄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大城鄉長蔡鴻喜(左)、秘書王宏銘(右)。(左取自大城鄉公所臉書,右取自王宏銘臉書,本報合成)

大城鄉長蔡鴻喜(左)、秘書王宏銘(右)。(左取自大城鄉公所臉書,右取自王宏銘臉書,本報合成)

2022/05/12 15:46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因涉案停職的彰化縣大城鄉長蔡鴻喜、秘書王宏銘,藉勢、藉端,以民眾抗爭需要疏通,路證為對價,向鋪設陸域電纜管路的廠商索賄;監察院10日審查,全票通過監委蔡崇義、王美玉、王幼玲提案,彈劾王宏銘、蔡鴻喜,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針對彰化縣大城鄉的綠電工程蟑螂案,彰化地院於去年10月15日判決,蔡鴻喜被依貪污等罪判刑4年半、褫奪公權6年,王宏銘被依藉端勒索財物等3罪,分別判刑6年半、5年10個月、5年4個月,褫奪公權各5年。

監察院今指出,太陽光電或風力發電等,為併網需要,均須施作陸域電纜管排工程至台電變電所,蔡鴻喜擔任大城鄉第17、18屆鄉長,具有審核決行是否核發該鄉所管理道路之路證等權限,竟透過白手套,向廠商索賄350萬元,並從賄款中收取303萬元,而王宏銘任職彰化縣大城鄉公所秘書期間,竟與地方人士共同向承攬的廠商總計索討1200萬元,並從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

監院提到,蔡鴻喜、王宏銘2人所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均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彰化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構成「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法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針對違失情節,監院表示,蔡鴻喜於太陽光電業者鋪設永堯至大城變電所間161KV線路,須借(改)道大城鄉公所主管道路,遭民眾抗爭時,向廠商表示,路證部分雖合法,但以民眾抗爭,身為父母官,不可能核准,迫使廠商經由白手套表達願意支付佣金,並交付350萬元,蔡鴻喜並從得款中收取303萬元現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

至於王宏銘,監院指出,王自恃任職大城鄉公所秘書權勢,得知「161KV線管路鋪設工程」承包廠商,於工程款中編列「地方佣金」有450萬元可作為處理地方事務之運用,與地方人士共同向廠商索取350萬元,轉交朋分予第三人等,並從其中收受75萬元。

此外,監院提到,王宏銘主動邀約承攬離岸風電陸域電纜管排工程之廠商傳達當地民眾對施作工程有意見,可能會抗爭需要找我本地人士疏通,致廠商恐遭抗爭而交付750萬元現金,王宏銘並自索取得款中留用400萬元,合計自索取得款中收取4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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