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戶」改稱「性交易場所」 法務部:符合CEDAW公約
「刑法施行法」第9之1條修正,「妓女戶」一詞改為「性交易場所」;圖為南投縣最後一家妓女戶「愛樂妓女戶」,已在2009年熄燈成為歷史,如今「妓女戶」這名詞也成為歷史。(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19日通過「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修正案,把法條中的「妓女戶」用語改為「性交易場所」,該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表示,修法的目的是要讓法律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落實性別平權。
法務部指出,我國於2012年1月1日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是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公約)的法制。
法務部說明,CEDAW公約第5條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法務部因而依該規範意旨,主動檢視國內相關法律。
法務部認為,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規定尚有「妓女戶」用語,恐具有歧視的刻板印象,損及性別人權,因而研提修正草案,修正為「性交易場所」,經陳報行政院審竣函請立法院審議,於19日三讀通過,象徵我國持續落實性別平等。
法務部強調,修正案通過後,將有助於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具體保障性別人權,且符合CEDAW公約規範,貫徹人權立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