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男「蓋錯」攜帶選票外出 警方帶回偵辦
桃園市一名28歲男性公民疑因在第18案是否同意萊豬進口公投票上蓋錯格,將該張選票攜帶外出,被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發現後,報請中壢警方處理,尋回該張選票,並依法偵辦。投票示意圖。(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許倬勛/桃園報導〕今上午11點28分,桃園市編號803號投開票所內壢高中,一名28歲男性公民,疑因在第18案是否同意萊豬進口公投票上蓋錯格,將該張選票攜帶外出,被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發現後,報請中壢警方處理,尋回該張選票,並依法偵辦,函送桃園市地方檢察署。
該男向警方表示是因蓋錯了,不想投此張公投票才會想帶走選票,並不知情此舉已觸法,其他3張選票則順利投入票匭。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表示,依據公民投票法第41條,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請投票權人務必將領得公投票全數投入票匭,勿將公投票攜出投票所,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