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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舉魔人消耗警力 道交條例三讀修正限縮可檢舉項目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限縮民眾可檢舉項目,明列46種違規樣貌。(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限縮民眾可檢舉項目,明列46種違規樣貌。(資料照)

2021/12/07 12:18

三讀條文明列開放民眾檢舉的46項目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隨著智慧型手機、行車記錄器日益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不斷增加,造成警力不堪負荷。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限縮民眾可檢舉項目,明列46種違規樣貌,包括特定處違規停車、未戴安全帽、開車或騎車手持行動電話、違規超車、闖紅燈、併排停車、占用身障車位等。至於一般紅黃線違停,在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下,未列其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原規定,有違反條例的行為,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讀條文明列開放民眾檢舉的46個項目;動態違規方面,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者,包括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在高、快速公路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闖平交道等行為。

靜態違規方面,限縮於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

民眾連續檢舉部分,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可以檢舉同一違規行為。此外,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日前表示,因智慧型手機與行車紀錄器普及,民眾檢舉案件爆量,甚至出現特定跟拍的連續性、惡意性、報復性檢舉而產生民怨。據統計,民眾檢舉案件數量從2016年153萬件,到2020年暴增為598萬件,成長近4倍。去年經民眾檢舉後舉發總計有440萬件,占整體舉發件數1/3。

交通部長王國材日前表示,規範民眾檢舉為正面表列的46項,以避免太氾濫、警方處理辛苦,但並不意味其他違規不能處理,民眾還是可以請警方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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