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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挺賄選農會理事要求勿解職 陳吉仲:難接受違法者續任

國民黨立委楊瓊瓔(右)力挺賄選的農會理事,認為農委會不可以解職,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則說無法接受賄選者繼續擔任農會的重要職務。(翻攝自立院直播)

國民黨立委楊瓊瓔(右)力挺賄選的農會理事,認為農委會不可以解職,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則說無法接受賄選者繼續擔任農會的重要職務。(翻攝自立院直播)

2021/10/14 18:56

首次上稿 12:55
更新時間 18:56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雲林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在農會選舉時因賄選遭解職,國民黨立委楊瓊瓔今於立院經濟委員會質詢時,力挺吳錦宗,並說無法接受斗南鎮農會迄今還未遞補理監事,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吳已跟檢調自首,因違法明確,農委會無法不處理。

吳錦宗在農會選舉時,因農會會員代表之後可競選理事,為協助參選代表的妻子可順利當選,向2個有投票權的農民買票,當時賄選金為每票1萬元,農委會依《農會法》第46條於5月4日行文給吳錦宗,解除其理事職務,並多次函文要求農會遞補,但雲林縣府以「備查」為由,遲不遞補;吳錦宗於今年6月30日被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可易科罰金。

楊瓊瓔就此質疑陳吉仲,並表示依法院判例,以及《農會法》46條之1,若未被判有期徒刑,不可解除吳錦宗的職務,並說農委會應依法、依理處理,若理事無法遞補,農委會應提出名單。

陳吉仲則直言,若依理,賄選者若繼續擔任農會理事,很難令一般大眾忍受,且依《農會法》第46條規定,理事若有違法,主管機關得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因此才依法解除吳的職務。

農委會輔導處表示,《農會法》中有規定若有代表等賄選,如果是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的輕罪者,可不用解除職務,農會幹部若有賄選,從起訴到判決,往往都已超過任期的4年,期間賄選的幹部相關費用照領,即使賄選判決確定仍不用返還,加上農會理事設有9人,吳員剛好是關鍵1席,且理事如同公司董事,可決定農會信用部數十億放貸,也可決定農會資產如土地等處份,在任期間,可領會議出席費外,也有出國差旅費,理事等農會幹部也可分紅該農會盈餘的10%。

陳吉仲表示,對於此不合理的情況將啟動修法,比照《選罷法》,對農會選舉賄選,刑期將改為3年以上,即不可再透過認罪協商機制,規避相關責任,也會將該法第46條中,農會人員違法後,上級單位可逕行解職的對象納入會員代表。

楊瓊瓔等國民黨立委則力挺賄選的吳錦宗,並說到現在只有吳錦宗被解職,不過農委會輔導處處長陳俊言則說,屏東崁頂鄉農會的理事長當初也是因為違法,被解除職務;東部、北部農會的重要幹部因為賄選目前正在偵查中,如果判決確定,同樣也會依法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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