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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桃院!法官裁定書抱怨鄉民 司法院回應了...

司法院表示,裁判是法官行使司法權的結論,應該針對法律及事實進行說明,不宜有與案件事實、法律無關之論述。(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表示,裁判是法官行使司法權的結論,應該針對法律及事實進行說明,不宜有與案件事實、法律無關之論述。(記者吳政峰攝)

2021/10/01 20:3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日前爆出勘驗證物時拿鐵棒砸自己的頭,在判決書內寫到「頭頂很痛」,引發熱議;未料又傳出同院法官徐漢堂在裁定書內,抱怨鄉民笑罵、嘲諷司法信任度低落,法官的薪水卻不會增加,法界瘋傳。司法院1日回應,裁判不宜有跟案件無關的論述。

曾雨明元月間在審理一起竊盜案時,認為被告所持的鐵棒應為凶器,依職權調取、往自己的頭上敲打後,感覺「頭頂很痛」,最後認定鐵棒確為凶器,改依加重竊盜罪判刑。

由於鮮少法官會做這種事,日前本案爆出後,引發民眾熱議。沒想到,法界近日又瘋傳一份裁定書,桃院法官徐漢堂在一份定應執行刑的裁定書上,抱怨鄉民嘲諷司法。

徐漢堂寫到,「要每個案件都處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須犧牲法官及配合同仁的健康及生活,但如此犧牲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種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法官之名聲、薪水、尊嚴並不會因此有絲毫之增加,所以本院認為,在上班及加班時間認真處理案件,就是法院負擔之極限。」

徐漢堂表示,被告因犯罪而被判數個拘役,法院裁定合併數個拘役日數為一個應執行刑期時,給予被告陳述意見的機會是重要的程序利益,但考量「桃園地院每月刑事案件之數量,總穩居全國第一...所以在力能負擔之前提下,妥速作成裁判之程序利益較高,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利益,原則上應稍為退讓」。

徐漢堂強調,因被告各罪的宣告刑均屬拘役,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對受刑人的影響較輕,故認定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為顯無必要,逕為裁判。

對此,司法院回應,「裁判是法官行使司法權的結論,應該針對法律及事實進行說明,不宜有與案件事實、法律無關之論述」。但對於事後該如何處理?當事人權益應如何保障?司法院則未說明。

一名法官指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雖然擬賦予定應執行刑的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到庭或書面均可)」,但現制並未有此規定,換言之,就算徐漢堂未讓被告陳述意見,再加上又是輕罪,程序上並沒有任何瑕疵。徐漢堂特地交代不讓被告陳述意見的理由,還寫在裁定書上,內容又跟裁定關聯不大,令人費解。

之前台東地院也有一名法官郭玉林,把跟同院法官的私人糾紛,寫入判決書內,讓當事人收到後大感莫名其妙,挨轟「把判決書當臉書寫」。法官評鑑委員會將他移送監察院,監察院認定有違失,移請職務法庭審理,合議庭最後郭玉林罰俸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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