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協勤無法令保障 立委爭取列交通指揮人員
立委楊瓊邀相關單位協調,爭取民防人員權益。(楊瓊瓔服務處提供)
〔記者歐素美/台中報導〕民防人員未納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致民防人員協勤時無法獲得法令保障,立委楊瓊瓔今天在立法院邀集交通部等相關單位協調取得共識,內政部及國防部同意盡速函文交通部,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的「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中增列民防人員。
協調中,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防治科長陳耀南、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陳柏年及台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大雅中隊長林育興等皆不平指出,義警、民防人員係依警察機關召集協助執行勤務,依「民防法」規定,警察機關編組義警、民防人員、實施訓練、演習及服勤,以協助維持治安及民防工作。因此,警察機關基於治安工作需要,召集義警、民防人員協助執行巡邏、臨檢、守望等警察勤務,並無疑義,要求將民防團體加入交通協勤,以獲得法令保障。
警政署防治組科長侯勝雄、國防部全員動員室少將副主任馬家龍等表示,民防法、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甚至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皆定義警、民防人員需協助地方治安、實施疏散避難、搶救重大災害及交通管制等民防工作事項,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僅列義警,為符實需,建請增列民防人員,以利依民防法令規定協助勤務執行。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中「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2019年10月2日召開的會議決議概括為義交、義警等人員,但並非限縮僅得為該類人員,其他未列舉的人員,若依其他法令賦予執行或協助交通勤務的權限者,原則上仍可屬之,可函文交通部增列民防人員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
楊瓊瓔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適用人員疑義一案,因涉及法規解釋及部會眾多,經多次溝通協調,終於取得共識,民防人員納入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將使民防人員在協勤上更有保障。
立委楊瓊邀相關單位協調,爭取將民防人員納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保障民防人員權益。(楊瓊瓔服務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