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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獸醫助理納管、密醫行為最高罰50萬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示意圖,資料照)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示意圖,資料照)

2021/05/12 13:55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獸醫密醫行為的罰鍰大幅提高,最高可罰50萬元;並將獸醫助理人員納入管理,明確其定位及功能,並取得認證,相關認證實施計畫內容由農委會定之。

立院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對於獸醫師法第2條之1、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31條提出修正草案,經協商討論後,經濟委員會通過朝野共識的修正動議,修正11條、第28條、第30條、第31條。

初審條文將原條文中明定獸醫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診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的條款擴增,明定也不得拒絕填發病例摘要、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但相關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

初審條文對於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職業執照租、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除原有的廢止證書或職業執照外,新增罰款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獸醫密醫行為,從原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大幅提高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非領有獸醫師、獸醫佐證書而使用獸醫師、獸醫佐或類似名稱者,由於具誤導飼主及對獸醫專業性危害,初審條文也提高罰緩,從原本的1萬5千元以下罰鍰提高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在本次初審條文的第30條條文中,新增攸關獸醫助理納管條款,明定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法人、機構或團體認證合格的動物醫事助理,得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

初審條文明定,辦理動物醫事助理認證的法人、機構或團體應訂定認證實施計畫;動物醫事助理的資格條件、協助獸醫師執行業務項目、認證實施計畫內容及其他辦法,由農委會定之。

農委會報告指出,此次修法對於現行獸醫診療機構助理人員的定位及功能提升有明確規範,並提高獸醫密醫等違法行為之罰鍰,不僅保障合法獸醫師權益,對於提升獸醫服務及動物醫療品質有相當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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