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獎金核發弊端 監院糾正國防部軍備局、202廠
監委王幼玲。(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王麗珍調查發現,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內控機制不彰,肇致發生不實登載成本,虛增賸餘,溢領績效獎金情事,戕害國軍形象,洵有違失;國防部軍備局對所屬監督不周,亦有違失;監察院通過3位監委所提提案,糾正國防部軍備局及所屬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
調查發現,2015年第202廠明知外購自動滅火組成本高於自製成本,而自製產品尚未完成,竟為提高賸餘,以外購自動滅火組解繳,卻調整為自製品成本,藉此虛增賸餘,詐領績效獎金2788萬餘元;2016年解繳自製品時,才以外購品成本回沖列計,經核算2016年賸餘減少4117萬餘元、獎金減少2744萬餘元,前後獎金數額相抵,增加約44萬元。
全案經新北地檢署將第202廠廠長朱建群少將、工務中心工務長王允成上校、主計主任帥士炘上校,及工務中心林啟勝士官長,以涉犯「刑法」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起訴,戕害國軍形象。
糾正案文指出,202廠內控機制不彰,審核機制出現破口,未能有效遏止弊端;國防部軍備局生製中心未落實就高風險或主要核心業務加強稽核,致未能有效遏止或及早發現本案弊端,核有嚴重違失,國防部軍備局執行主管監督機制顯有疏漏,一級督導一級洵有未盡周延之處,亟待檢討策進。
3位監委表示,本案涉案人員未依法辦理業務事實甚明,但皆辯稱遵照長官交辦,不懂法律,國防部應落實督導所屬機關辦理相關人員品德考核,並加強執行軍紀、法紀等案例教育事項宣教講習,防範類案再度發生。
調查報告另指出,國防部為軍備局的督導機關,除應督促所屬檢討妥處外,對於生產營運績效獎金的提列與核發,應建立科技輔助管控等妥善措施,健全相關獎金核發及防弊機制,以有效防制弊端。
3位監委特別表示,審計部查核發現,軍備局核發生產事業營運績效獎金的統籌管理獎金,核發予國防部部長室、副部長室、常務次長室、參謀本部參謀次長室、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主計局等非軍備局單位及個人,核發對象認定上有疑慮,經監院調查後已停發,值得肯定。
3位監委指出,行政院應督同所屬各績效獎金主管機關,針對全國各機關績效獎金相關結構性問題、興革建議事項、法令疏漏不足或窒礙難行之處,全面進行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