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立委提案「傅崐萁條款」 最快週五付委

傅崐萁昨低調提前入監,招牌白色襯衫背影曝光。(記者王峻祺翻攝)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無黨籍立委傅崐萁內線炒股案遭判刑2年10個月定讞,昨已提前入監,但因未宣告褫奪公權,仍保有立委身分,服刑期間立委薪水照領,朝野立委陸續擬具「傅崐萁條款」;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及立法院民眾黨團分別提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主張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即解除職務,並依法補選,今午在程序委員會皆已排入院會,最快週五付委。
張廖萬堅提案指出,有鑑於立法委員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若未被褫奪公權、未喪失擔任公職權利,導致入監服刑期間無法行使職權卻繼續領取薪酬的不公平現象,加上地方公職人員一旦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即需依法解除職務,同屬公職人員的立委卻無此規定,凸顯現行法制確有不足。
張廖萬堅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草案明定立委若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刑法142、144條經判刑確定,或被判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以及受保安、感訓處分,自判決、處分確定日起解除職務,並依法補選。
民眾黨團也提案增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4條之1,參照地方制度法規定,立委若犯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刑確定,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以及受保安處分確定,當然解除職務,並依選罷法辦理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