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修正三讀 二度洩密可處3年徒刑
受科技業矚目的「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三讀,修法重點在於新增「偵查內容保密令」,避免在偵查過程中二度洩漏營業秘密,對高科技大廠影響尤甚,因此又稱「科技業條款」,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受科技業矚目的「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三讀,修法重點在於新增「偵查內容保密令」,避免在偵查過程中二度洩漏營業秘密,對高科技大廠影響尤甚,因此又稱「科技業條款」,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有鑑於近年來科技業洩密案頻傳,許多受害業者擔心興訟會使營業機密二度洩漏,因此不願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去年提案修法,重點在於增訂偵查「偵查內容保密令」及罪責。
三讀條文明定,檢察官得依偵查必要核發「偵查保密令」給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鑑定人等相關人,受偵查保密令規範者不得在偵查程序以外揭露相關機密;若保密原因消滅或有變更「偵查保密令」的必要,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變更。
條文明定,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罰則,但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若與我國未共同參加保護營業秘密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亦得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