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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衛生紙之亂」假訊息再現 立院修正「刑法」加重處罰

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51條及第313條修正案」,明定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散布不實訊息,意圖影響民生必需飲食品、工業必需品及「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的交易價格,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及30萬元罰金。,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宣布法案通過。(記者羅沛德攝)

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51條及第313條修正案」,明定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散布不實訊息,意圖影響民生必需飲食品、工業必需品及「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的交易價格,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及30萬元罰金。,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宣布法案通過。(記者羅沛德攝)

2019/12/31 16:36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有鑑於「衛生紙之亂」等謠言及假訊息流竄,嚴重影響民眾社交生活和社會安寧,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51條及第313條修正案」,明定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散布不實訊息,意圖影響民生必需飲食品、工業必需品及「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的交易價格,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及30萬元罰金。

根據修正條文,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品之飲食物品。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及前二款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修正條文明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以下罰金,較過去只罰1千元以下,大幅提高罰金。

並同樣新增規定,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犯罪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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