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專責法院速審「億級」商業民事訴訟 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及配套法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未來智財法院將與商業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金額逾1億元的重大商業民事案件。(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晚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及配套法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未來智財法院將與商業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金額逾1億元的重大商業民事案件。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於日前審查草案時曾指出,預計立法後2年可施行。
關於立法緣由,司法院指出,重大商業紛爭的發生,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權益,也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恐將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因此,司改國是會議於前年5月決議,應推動設置商業法院,以使商業紛爭的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等要求。
商事審理法部分,本次通過條文共81條;條文明定,商業事件分為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處理;另,依智財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規定,商業事件審理採二級二審制,第一審為高等法院層級,並以3人合議庭裁定;另增設商業調查官,以協助法官蒐集、分析、判斷商事專業資料及問題。
條文指出,商業訴訟事件包括,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或有價證券詐欺、財報不實、內線交易爭議等,且訴訟標的金額逾1億元以上等事件。商業非訟事件則包含,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及其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等。
條文也規定,商業事件採強制調解及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調解程序不公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日到場者,法院得裁處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考量商業調解貴在迅速,條文也載明,調解程序應於調解委員選任後60天內終結。
另,因現行刑法偽證罪僅規範證人、鑑定人與通譯,而未及於專家證人,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徒刑。這部分比照刑法偽造罪規定。
本次修法也納入「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在法院審理中外洩,違者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為告訴乃論;並配合訂定商業專業法官改任、遴選資格,調整智財及商業法院的員額上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