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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核廢料檢整未當 監院糾正台電等單位

監察委員張武修。(記者謝君臨攝)

監察委員張武修。(記者謝君臨攝)

2019/08/07 17:14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針對蘭嶼核廢料貯存場的相關問題,監察委員張武修調查發現,台電公司對低階核廢料的檢整作業未盡落實,與「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有悖,危及暫存設施及蘭嶼居民,洵有未當;此外,原能會及經濟部也未善盡督導責任,均有違失;監察院今天通過張武修提案,糾正原能會、經濟部及台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對蘭嶼低階核廢料原先暫存10年以備海拋的規劃,卻長期持續貯放,加上2007年、2011年眼見貯存桶已嚴重腐蝕,而進行的檢整作業未盡安全落實,且廢料桶及貯存壕溝槽已多數超過原設計使用年限,與物管法規定有悖,洵有未當;原能會及經濟部也未善盡督導責任,均有疏失。

報告指出,台電、經濟部及原能會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選擇相關作業,已近20年迄未完成,高達20餘萬廢料桶仍暫時貯存於蘭嶼貯存場及各核電廠、核研所倉庫中,國內最終處置時程嚴重延誤,不僅輕率將金門縣小坵嶼及台東縣達仁鄉列為建議候選場址,且持續延後選址時程,迄今尚未能具體執行。

此外,對於完成選址後的舉辦公投方式也未定案,加上公投能否通過變數極多,嚴重違反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相關規範。

監委表示,原能會應偕同經濟部督導台電研議委託其他公正單位,協助蘭嶼各項環境輻射監測與調查工作,以針對目前已延後暫存的窘境,取得民眾信任,進而維護蘭嶼民眾健康人權。行政院也應督同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妥處蘭嶼核廢料貯存場土地使用存續問題,以符依法行政原則。

監委另指出,台電核一廠在開始運轉前,已產生數萬桶低階核廢棄物,並於1982年運往剛蓋好的蘭嶼島簡陋存放壕溝暫放,準備海拋,但當時政府未審查已於1972年通過、1975年生效禁止國際海拋的「倫敦公約」,而任由台電明顯蓄意將已存放在蘭嶼準備海拋的低階核廢棄物,因無法實現原定計劃而貯存迄今。

監委認為,行政院應加強督導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妥予執行蘭嶼低階核廢料桶遷移,以維護民眾對政府的信賴;此外,也應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參照國際放廢處置成功國家得作法及經驗,建立內控機制,儘速完備低階核廢料相關處置作業期程,以積極執行核廢料最終處置的任務,並善盡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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