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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將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3法案近期送立院審議

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記者謝君臨攝)

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記者謝君臨攝)

2019/06/11 12:29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院今日院會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法案,將於監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至於配套研修的「監察院組織法」,則增訂監察委員資格條件,納入具人權專業背景的專家及NGO代表。

監院秘書長傅孟融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討論已有4、5年,今天院會終於通過,該委員會有3大執掌,分別為研究企劃、訪查作業及教育交流,將設置32位至45位職員,其中監察院長兼任主任委員、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其餘監委也兼任委員,將於近期內函請立法院審議,以完成立法程序。

傅孟融指出,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巴黎原則」,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依據「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ANHRI)於今年4月就全球124個國家人權機構進行評鑑,其型態約有80個是人權委員會,另有48個為監察機關,我國監院屬傳統監察機關,也是國家人權機構的一種型態,自1994年起即為國際監察組織的正式會員。

傅孟融說,2017年「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Rosslyn Noonan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認為在我國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下,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院是最適合,且最具可行性的方案,未來可透過修法方式,使監院在原有架構下,新增人權保障的法定職責,以達成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之政策目標。

今年5月13日,監院人權保障委員會完成討論,並決議修正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與配套法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提報監院會議討論通過。

傅孟融表示,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規定,為充實並強化監院作為國家人權機構對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職責,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建立普世人權價值及規範,並與國際人權發展接軌,爰在監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具備促進及保障人權的功能。

傅孟融說明,該委員會職掌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撰提重要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協助政府機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之交流與合作等。

傅孟融強調,本案未來如能順利完成立法,對於監院推動善治及人權保障的功能將更為完整,對我國人權保障國際形象的提升,更將進入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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