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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三讀 關鍵零組件不能來自中港澳

立法院31日院會由立法院長蘇嘉全主持,逐一表決各項法案。(記者王藝菘攝)

立法院31日院會由立法院長蘇嘉全主持,逐一表決各項法案。(記者王藝菘攝)

2019/05/31 17:25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條文納入國防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制度,將由第三公正方依科技水準、規模、經驗及誠信等條件,將廠商分為甲、乙、丙3種等級,希望藉此提升國防產業能量,條文同時也限制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能來自中、港、澳,但因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三讀條文,主管機關應由公正第三方依科技水準、經營規模與產製維修經驗、創造產值與就業機會、產學合作績效等7大事項,對廠商實施級別評鑑,且每年應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商辦理安全查核,必要時也得不定期查核。

條文也規定,合格廠商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若曾犯洩漏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共犯收受賄賂等罪,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能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被廢止合格證明後,主管機關應限制該人於1年以上、5年以下期間,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為避免影響國家安全,條文也規定列管軍品的研發、產製、維修關鍵零組件與原料,不得來自中港澳地區,也不得來自中港澳人士於第三地區投資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至於先前較有爭議的合格廠商獎勵規範,今表決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版本,明定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來獎勵合格廠商,獎勵方式可以捐助、補助、資金或技術投資及授權、優先採購軍品、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等方式為之。

另外,政院版原規定得標廠商應提撥契約總額千分之3到千分之5的金額,回饋至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信託專戶,但今院會表決通過民進黨團版本,將此條文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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