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超時作業可領加班費 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條文明定,為落實透明化原則,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就監獄運作及受刑人權益等,進行巡察並每季提出報告;另,受刑人作業每日不得逾8小時,若要延長須取得受刑人同意,並給予超時勞作金。本案須交黨團協商。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監獄人員執行國家之刑罰權,應符合比例原則;監獄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明定受刑人作業時間上限與超時勞作金規定;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對不予、撤銷、廢止假釋的處分,得提起復審、不服復審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
通過條文明定,為「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3人至7人,任期2年…視察小組應就監獄運作及受刑人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巡察並每季提出報告」。
此外,有關受刑人作業部分,通過條文則為「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每日不得逾8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受刑人通訊部分,通過條文明定「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通訊費用由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監獄支付之。」
假釋部分,通過條文指出「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不過,修正草案中關於攜子女入監規定、監獄是否設假釋審查會等條文,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並無共識,因此保留,將交由黨團協商。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56號解釋,受刑人的憲法保障基本權,並非全數被剝奪,除了入監服刑的人身自由及附帶其他自由權利受限制之外,受刑人所得享有的憲法權利與一般人並無不同;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的處遇」;均促成本次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