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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推都市計畫救濟方案 民團憂:有門無路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18日舉行「都市計畫救濟有門無路:民眾權益在哪裡?!」記者會,呼籲「都計訴訟,開門鋪路」,法案應優先保障人民權利。(記者廖振輝攝)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18日舉行「都市計畫救濟有門無路:民眾權益在哪裡?!」記者會,呼籲「都計訴訟,開門鋪路」,法案應優先保障人民權利。(記者廖振輝攝)

2019/04/18 09:38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排審「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為都市計畫設計全新救濟程序,上午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等民間團體也為此召開記者會,強調司法院版草案設計形同「有門無路」,立院審查時應真正落實大法官釋字742號的意旨,建立符合台灣現況、回應國民需求的法案。

記者會主持人、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指出,近年各種開發、迫遷爭議均肇因於不當的都市計畫,司法院因應釋字742號提出的草案雖以預防性救濟為精神,但救濟之門過窄,相關保障也有所不足,恐怕讓民眾花費時間、金錢走完法院,最後還是回到原點,甚至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戴秀雄表示,目前司法院版的草案,規定民眾必須「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才能救濟,也就是民眾若被侵害,必須先在法庭上說服法官「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才能提起訴訟。他強調,司法院不應為了控制案源而違背空間計畫基本法理與德國法院實務的「不利益」標準,否則等於「只給門不給路」。

環境法律人協會反迫遷專員黃子芸指出,都市計畫是為了達成都市良好發展而存在,本次修法新增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更是為了維護客觀法秩序,且兼有人權保障、保護公共利益等目的而設置,因此在訴訟救濟上,應建立公益訴訟管道,讓公益團體也可向法院請求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藉以維護公共利益。

針對我國特有的先行區段徵收制度,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必修則以社子島案為例,指社子島居民至今仍對都市計畫區段徵收的公益性與必要性充滿疑慮。她指出,依目前草案毫不考慮先行區段徵收的情況,居民必須等到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才可依增訂條文提起訴訟,但屆時配合都市計畫實施的區段徵收早已完成,居民的土地、家園早已被徵收、拆毀;另外就算先針對區段徵收處分提起救濟,也無法對區段徵收的上位都市計畫提出檢討。

林必修強調,都市計畫訴訟理論應具有預防性,建議草案將先行區段徵收所依據之審定版都市計畫納入救濟適用,否則恐違反司法救濟的平等原則,況且草案並未規定違法都市計畫作成之行政處分,對於判決前先執行者要如何補救,等於民眾勝訴也救不回被拆的房子。

台灣反迫遷連線執委徐亦甫表示,目前司法院版草案設計了「單純違法宣告」的判決類型,意即法官縱使認定都市計畫違法,也可例外允許該都市計畫有效,形成「違法卻仍有效」的奇怪現象,而且這種「依法僅得宣告違法」的條件太過模糊寬鬆,讓人擔心會「例外變常態」,呼籲法案審查時應明定出這種判決的條件為何。

徐奕甫強調,法院不應該只為了訴訟上的方便,而把門關得越來越小,「等於給你一扇門,打開後卻是一堵水泥牆」,希望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法案時,能夠真正落實大法官釋字742號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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