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未規範跨國結婚效力 能否合併報稅待研商

蘇揆拍板政院版同婚專法,這項專法並未規範跨國結婚效力。(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主持院會拍板法務部所提首創以中性釋憲文命名的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明訂同性伴侶將可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擁有合法財產繼承,也能繼親收養子女,同時須遵守單一配偶的義務。不過,這項專法並未規範台灣同志跨國結婚的效力,由於近年來台灣不少同志跨國結婚,法務部今天表示,跨國結婚沒有準用這項專法,尚待與司法院研商。
此外,同性伴侶目前也不能合併報稅,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說明,對於各界關切跨國同婚、同志合併報稅的相關規定,專法目前尚未準用,因相關議題的主管法條在其他部會,各部會正在斟酌討論檢視中。
這項同志專法草案明定相同性別的2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明定為同性婚姻關係。草案並明定,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亦即同性伴侶需年滿18歲才能合法結婚。
根據這項草案,同性伴侶將可準用「民法」繼親收養子女,可共同扶養有血緣關係的子女,不過,同性伴侶不能共同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大法官釋憲並未提及同性伴侶繼親收養子女規定,法務部明定在專法裡,是基於同性伴侶任何一方若有親生兒女,要保障保障其親生兒女的權益。
至於男同志若借代理孕母生子、女同志若借精生子,因都屬於人工生殖的問題,現行法律尚未開放,並未適用專法繼親收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