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案 行政院:將尊重公懲會決定
台大校長管中閔今被監察院彈劾,將移送公懲會。(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委期間違法兼職為媒體撰寫社論,監察院今天通過予以彈劾。對於是否影響校長職務,未來將交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今晚受訪表示,政院對此案將尊重公懲會的決定。
儘管外界管中閔應否去職有各種看法,不過,政院官員認為,政院也只能靜待公懲會的決議,目前不便多說什麼。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規定,懲戒處分共有九種,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管中閔是否遭最重的撤職、免職等嚴重處分,仍將公懲會決定。
監察院認定管中閔在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期間,擔任行政院政委兼國發會主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的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媒體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