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明將通過銀行法修正 違規情節重大最高可罰5000萬
為強化台灣防制洗錢的國際合作,並發揮金融監理效能,達到嚇阻違法之效,行政院明天院會將通過金管會提報的「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使防制洗錢的跨國合作與國際接軌。(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強化台灣防制洗錢的國際合作,並發揮金融監理效能,達到嚇阻違法之效,行政院明天(週四)院會將通過金管會提報的「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使防制洗錢的跨國合作與國際接軌。
這次的修正草案也明定,對於銀行有違規情節重大者,例如違規發行股票、違規募集共同信託基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未完成設立程序就開始營業,或者銀行未建立內稽與內控機制等,原本最高罰度為1000萬元罰鍰,這次修法決定大幅調高5倍到罰5000萬元。
銀行法的修法也要求銀行負責人要遵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並增加授權主管機關得就禁止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等事項,訂定相關規範。知情官員昨表示,若銀行負責人違反利益輸送,可命其限期調整,若屆期仍未調整者,可予以解任。
金管會因應近年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遷及監理的需求,在去年中著手推動「銀行法」的修法,經通盤評估及檢視後,決定針對銀行負責人競業禁止規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國際合作等金融監理以及導正銀行違規行為等面向予以強化,以提升金融監理效能。
有關強化防制洗錢的國際合作,這次修法參酌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理第13項核心原則及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發布的40項建議,明定政府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