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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攬才 僑外生畢業後可延長留台1年

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工作,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第22條之1,以及「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修正草案。(資料照)

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工作,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第22條之1,以及「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修正草案。(資料照)

2018/11/01 17:35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工作,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第22條之1,以及「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修正草案,放寬來台投資、工作的外國人和來台就學僑外生,在工作結束或畢業後,可以申請延長居留,由現行6個月延長為1年,以利將優秀人才留在台灣。

內政部表示,來台求學且畢業僑外生,經我國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我國文化、語言及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應予優先留用,並延攬在台灣工作。

內政部指出,行政院已將「放寬在台僑外生畢業生的離境規定,由現行6個月延長為1年」納入「攬才七大策略」。

內政部說明,修法通過後,僑外生畢業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居留6個月,如延期屆滿前,尚有尋職事實,或正辦理工作許可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以利貢獻所學。

另外,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及留台服務,同時放寬來台投資,或工作的外國專業人士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子女,可以申請延長居留次數為2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

內政部指出,「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第22條之1及「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盼藉此解決我國缺人才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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