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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營業祕密偵查中外洩 立院初審檢察官可發保密令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察官未來可發「保密令」,避免營業秘密在偵查中遭到洩露。(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察官未來可發「保密令」,避免營業秘密在偵查中遭到洩露。(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8/05/24 18:32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雖然「營業秘密法」早已納入刑責,得以充分保障營業秘密。但部分業者憂心營業秘密恐在偵查中遭到洩露,反不敢提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察官得發保密令,相關人若洩漏偵查中所揭露的營業秘密,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濟部已於去年五月提出修法,對偵查程序中的營業秘密資料增加閱覽限制。規定檢察官在偵查營業秘密案件而認為有必要時,得核發保密令,包括犯嫌、被告、原告、證人、律師或其他相關人,不得洩露偵查內容,違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草案送進行政院後,因法務部有意見,至今仍無法達成共識。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因此代為提案。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指出,光營業秘密案件,去年就比前年多出四成,這是台灣企業的根本,有進一步修法保障的必要。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指出,台灣企業的經營型態,非常需要秘密保護,自從2013年修法納入刑責後,雖能充分保障產業界;但業者也會憂心,如果提告後,在偵查階段出示的營業秘密,是否會被洩漏;修法可以確保案件能夠有效被偵辦下去。

不過法務部法制司參事林豐文認為,還是要維繫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況且在案件起訴後,法院已可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認為若需在偵查中核發保密令,也應由法官為之。

由於經濟部、法務部對相關條文意見相左,全案雖完成審查,仍須經朝野協商。

草案同時增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作為訴訟主體,以保障跨國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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