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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案凸顯自治失靈 律師:台大法治與尊嚴靠這3單位了

    台灣大學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被爆2005年起迄今赴中28次,期間疑在擔任公職前後,兼任中國大學教務工作。(資料照)

    台灣大學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被爆2005年起迄今赴中28次,期間疑在擔任公職前後,兼任中國大學教務工作。(資料照)

    2018/03/25 16:5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灣大學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被爆2005年起迄今赴中28次,期間疑在擔任公職前後,兼任中國大學教務工作,台大昨(24)日在校務會議卻未針對此事件做出釐清;律師黃帝穎認為,台大法治與尊嚴接下來有賴教育部、北檢和監察院共同維護。

    黃帝穎在臉書上指出,從昨日台大校務會議把所有與管中閔爭議案盡數擱置,足見台大校方自律功能失調,就必須仰賴「他律」維護校譽,目前管中閔牽涉到的爭議,除了一開始在遴選校長時隱匿獨立董事的身分,亦還有「蔡明興副董事長未迴避遴選委員」,和赴中兼職一事。

    黃帝穎提到,從現在的狀況來看,教育部可依循大法官第380號解釋,讓國家有「合法性監督」大學自治的權力,要求台大就管隱匿獨董與遴選利益未迴避之事,進行補正「正當行政程序」;又北檢應查明管於就任公職前後赴中,有無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監察院則需針對管中閔赴中兼任教職疑雲,進行調查且決定是否予以彈劾。

    黃帝穎臉書全文

    律師黃帝穎認為,台大法治與尊嚴接下來有賴教育部、北檢和監察院共同維護。(資料照)

    律師黃帝穎認為,台大法治與尊嚴接下來有賴教育部、北檢和監察院共同維護。(資料照)

    黃帝穎提到,教育部可依循大法官第380號解釋,讓國家有「合法性監督」大學自治的權力,要求台大就管隱匿獨董與遴選利益未迴避之事,進行補正「正當行政程序」。(圖擷取自黃帝穎臉書)

    黃帝穎提到,教育部可依循大法官第380號解釋,讓國家有「合法性監督」大學自治的權力,要求台大就管隱匿獨董與遴選利益未迴避之事,進行補正「正當行政程序」。(圖擷取自黃帝穎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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