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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貪瀆檢察官、法官轉律師 監察院:適度約束

    監察院。(資料照)

    監察院。(資料照)

    2017/12/30 14:48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涉及貪瀆案件或不適任的檢察官、法官有權轉任律師職業?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委林雅鋒所做調查報告,結論認為工作權固應保障,但若不限制違反法律核心倫理的司法官轉任律師,不符人民法律感情,並要求司法機關檢討,儘速完成修法,以符合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兩公約的要求。

    監院調查緣起於一位犯貪瀆行為的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出獄後以律師身分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遭公會以犯貪污罪不適任律師為由否決入會,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與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台南律師公會敗訴,公會今年10月12日上訴最高法院,並呼籲修正律師法。

    根據台南高分院與台灣台南地院的法律見解,律師法第4條第1項雖然規定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的裁判確定,不得擔任律師,但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期裁判確定的律師,並不當然喪失資格,必須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其罪名足認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而予懲戒除名」,才符合律師法規定要件,該個案經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的前檢察官,並沒有「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的情事。

    但立案調查的監委林雅鋒認為,違反法律核心倫理的法官或檢察官,如果仍可依法轉任律師,背離人民法律感情,現行法律漏洞應該檢討填補,要求司法機關儘速完成修法。

    林雅鋒並特別強調,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應予保障」,但如果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限度內,得以法律限制,但法律職業具有特殊性,就律師工作權的保障,應以不得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公共利益為原則,亦即法庭構成員至少應符合形式正義,如果從人民樸素法感情,一見即懷疑「律師、法官或檢察官」的形式公正性,就會侵蝕「法律倫理」的核心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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